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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取保候审律师咨询:决定书写保证人保证、执行通知写保证金,咨询时先核对哪份文书?

如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的是保证人保证,而执行通知要求交纳保证金,咨询时建议先核对取保候审决定书,再拿执行通知逐项比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提出保证人还是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多少,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确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两份文书内容不一致时,宜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核实保证方式是否已经变更,…

如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的是保证人保证,而执行通知要求交纳保证金,咨询时建议先核对取保候审决定书,再拿执行通知逐项比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提出保证人还是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多少,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确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两份文书内容不一致时,宜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核实保证方式是否已经变更,再决定是否缴款。

两份文书各自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第六十七条同时明确,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保证方式的选择和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属于决定机关的职权,执行通知更多体现执行环节的安排。这一分工是建议先看决定书的理由。

选择保证人保证时,还要看保证人是否符合第六十九条的四项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需按第七十条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

建议的核验顺序

顺序 核对对象 重点看什么 能说明什么问题
1 取保候审决定书 决定机关名称与印章、文号、日期、涉嫌罪名、保证方式、保证金数额(如有)、期限、遵守事项 确定有权机关选定的是哪一种保证方式
2 保证人材料 保证人身份信息、与本案有无牵连、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书签署情况 判断保证人保证是否已实际成立
3 执行通知 执行机关、要求交纳的金额、指定银行账户、报到时间地点 与决定书比对金额、方式是否一致
4 缴款凭证 收款账户是否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缴款人与金额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比对时围绕同一维度进行:同一名被取保候审人、同一案件、同一决定文号,看保证方式与金额是否对应。若决定书写保证人保证、执行通知却要求缴款,建议先书面或当面问清:是否另作决定变更了保证方式、缴款依据是哪份文书、收款账户是否由执行机关指定。在核实前,对缴款保持谨慎,并保留通知原件、送达记录和沟通记录。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决定书、执行通知、保证书或缴款凭证、送达回执、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记录,以及住所、工作或学习、家庭照护、健康状况等能够说明社会危险性的材料。整理时区分亲历经过、收到的文书和他人转述,并标注来源,便于律师快速判断当前处于哪个程序节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列为业务方向,就晋中案件能否承接、以何方式提供支持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正式确认为准,咨询电话 4009003957,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A 座 6 层。涉及羁押期限、报捕等紧急节点,建议同时关注办案机关的通知时限。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个案应结合文书原件和办案机关意见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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