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列,但单列的内容应是“工作事项与计费口径”,而非另设一个收费名目。在诈骗案的报价单和委托合同中,把“合同与流水摘要不一致的款项性质核对”单独列项,写明核对对象、差异对照的交付形式、该项工作是否包含在阶段律师服务费内,以及查档、翻译、鉴定、异地差旅等费用如何另行支付,能够把“核对什么”和“为什么收费”分开说明。柳州是咨询场景,具体金额仍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双方协商为准。
一、把摘要差异作为独立核对事项的理由
合同上的“摘要”和银行流水上的“摘要”来自不同记载环节,名称不同,可能只是录入习惯、用途备注或合同表述的差异;同一笔款项是否对应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合同条款,需要回到原件逐项比对。报价时若把这项核对混入“案件分析”或“材料整理”等笼统项目,委托人不易判断律师实际做了什么、费用对应哪部分工作;若把摘要名称直接当作款项性质,也容易在后续沟通中产生误解。
因此,建议在报价单中单列一项“款项性质核对”,并注明其属于律师服务范围内的工作说明。该项是否纳入委托、按阶段费用包含还是另行计时或单项协商,可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写成统一的法定收费项目。
二、报价单与合同中可以这样列
| 单列栏目 | 建议填写内容 | 作用 |
|---|---|---|
| 工作事项 | 诈骗案某阶段“合同与流水摘要差异核对” | 明确核对发生在哪一诉讼阶段、对应哪份合同 |
| 核对对象 | 合同及补充协议、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收据、相关聊天记录等由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 说明核对以书面材料为基础 |
| 差异对照 | 同一笔款项的主体、日期、金额、合同摘要、流水摘要、用途备注、对应合同条款 | 把“摘要不同”落到可比较的维度 |
| 交付形式 | 书面差异对照说明或核对清单 | 便于委托人了解工作成果 |
| 计费口径 | 包含在阶段律师服务费内,或按计时、单项协商 | 避免与其他服务项目重复计算 |
| 费用归属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查档费、翻译费、鉴定费等;异地办案差旅费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另行支付的费用 |
表格中的“核对对象”是建议整理范围,具体提供哪些材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律所沟通。
三、费用边界与核验顺序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价格;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意见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据此,款项性质核对若属于律师提供的分析、比对工作,应在律师服务费项下说明计费口径;核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查档、翻译、鉴定等费用,则按代付费用单列并附有效凭证。
该意见第九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落实到报价核对,可以按以下顺序查看:先看报价单和委托合同是否把“款项性质核对”的工作范围、阶段和计费口径写清;再看收费合同、案件编号与票据是否相互对应;最后看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是否有有效凭证。这样单列,既能让摘要差异的核对工作有明确位置,也能把律师服务费与另行支付的费用区分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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