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咨询医疗纠纷调解,先要分清调解发生在哪个程序阶段、由谁主持,因为这直接决定流程节点和协议生效方式。本次资料可以直接核对的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主持的调解:由审判员一人或者合议庭主持,尽可能就地进行,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环节要重点核对签字人的授权、给付条款的表述,以及病历和费用事实与协议内容能否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程序阶段判断和材料准备先行沟通。
一、先定位调解的阶段、主持主体与通知方式
同样是“调解”,在法院诉讼中主持与在诉讼外由其他调解组织主持,适用的程序规则和文书样式并不相同。本次资料只覆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外调解的具体程序、协议效力与文书要求,本次资料未提供,签署前需要另行核对相应规定。
建议先把以下事实各写一行,便于与手头文书比对:
- 案件是否已经由法院受理,案号、受理通知书、传票上的时间;
- 调解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还是合议庭主持,在法院内还是就地开展;
- 收到通知的方式与时间,是传票、电话、短信还是其他简便方式;
- 是否有单位或个人受邀协助调解,协助者身份;
- 拟签字人是否为患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经授权的近亲属,授权委托书是否写明代为调解、签收调解书。
这些信息决定后续核对重点:通知方式影响出庭记录的比对,主持主体影响笔录和调解书的署名,授权范围影响签字对当事人是否产生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流程节点
**主持与通知。**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通知形式简便,不等于没有记录,建议保留收到的通知载体和接收时间,与笔录记载的到庭时间对照。
**协助调解。**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如案件中确有协助单位和个人,可记录其名称、到场方式及在笔录中的记载。
**自愿与合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是协议审查的两个基本维度:一是签字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有无长时间连续调解、身体不适、代理权限不明等影响判断的情形;二是协议内容本身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核对时注意三点:调解书是否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署名人、印章是否齐备;双方签收的时间与签收人身份。该条把生效节点系于“签收”,因此送达回证、签收日期是重要材料。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医疗纠纷调解中若涉及即时履行,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以何种文书固定结果,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核对,不能仅凭口头说明判断。
三、协议条款的逐项核对
协议或调解笔录到手后,可以按同一份文本逐条比对,避免只记住口头方案:
- 主体与授权:签字人身份、与患者的关系、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是否覆盖调解及签收文书。
- 事实部分:诊疗时间线、损害后果、费用支出与病历、票据、鉴定材料是否一致;调解书中的“案件事实”与“调解结果”是否分列清楚。
- 给付条款: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收款账户、分期安排。表述宜具体到可执行的程度,避免出现“尽快”“适当补偿”等无法确定的内容。
- 一次性了结的范围:如约定一次性解决,需核对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等项目,未包含的项目建议在文本中写明。
- 非金钱条款: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保密、说明沟通等约定,是否具备可操作的时间与方式。
- 文本一致性:不签空白文本;逐页核对,确认签署版本与协商版本一致;保留签署时的完整文本及附件。
四、调解让步前需要核对的实体规则
医疗损害的实体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这些条文影响争点归纳和协议表述。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是过错推定规则,三项情形需逐项对照事实,不宜笼统概括。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涉及产品缺陷时,调解中是否追加相关主体、协议如何表述追偿关系,需要单独核对。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列明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同时明确,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调解前核对病历是否完整、复印是否及时,往往直接影响事实基础。
五、材料清单与费用边界
可以按以下分组整理材料,每组注明来源与时间:主体与授权文件;病历资料及复印记录;费用票据、收入与护理、交通等损失材料;知情沟通记录及原始载体;程序文书(受理通知、传票、调解笔录、调解书、送达回证);已完成的鉴定材料。清单的作用是让每一项协议内容都能找到对应事实,而不是要求一次备齐。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委托范围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具体项目、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需按受理法院、鉴定机构的通知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无法给出金额参考。
调解涉及的程序节点、实体争点和文本条款往往交织在一起,签署前建议把通知记录、病历资料、费用凭证与协议草案放在同一时间线上逐项比对。尚有材料或委托条件需要确认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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