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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咨询:劳动仲裁咨询中如何梳理仲裁请求、时效事实与证据保管情况

在北京准备劳动仲裁咨询,梳理工作可以按三条线同时推进:把每项诉求写成可以写进申请书的仲裁请求,把每项请求对应的时效起算点、中断或中止事实单独列出,把证据按证明对象分组并注明原件与原始载体的保管位置。

在北京准备劳动仲裁咨询,梳理工作可以按三条线同时推进:把每项诉求写成可以写进申请书的仲裁请求,把每项请求对应的时效起算点、中断或中止事实单独列出,把证据按证明对象分组并注明原件与原始载体的保管位置。这三条线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对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规定,以及第六条对举证责任和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带着这三份整理结果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看清哪些请求还缺事实支撑、哪些时间点需要进一步核实、哪些材料需要补强。以下按梳理顺序说明每一项核对什么、材料怎么用、以及需要留意的边界。

一、把诉求拆成可裁决的请求

仲裁申请不是情绪陈述的汇总,第二十八条对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条把“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并列写入申请书,三者需要一一对应。建议先用一张表把诉求拆开,每行一项请求,列明:请求事项、金额及计算方式、对应事实(时间段、岗位、工资标准、解除或终止方式)、对应证据。例如工资差额一项,需要写清所属月份、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差额计算过程;加班费一项,需要写清加班时间段、加班类型、计算基数。只写一个总额,后续核对时无法判断每一项的事实是否齐备。

请求范围可以对照第二条列举的争议类型作初步归类。该条列明的类型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归类的作用是判断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也帮助确定请求的表述方式。同一段事实如果同时支撑两项请求,建议在表中标注出来,由律师判断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咨询前不必自行取舍。

二、时效事实按每项请求单独列时间轴

时效是劳动仲裁咨询中最容易被笼统处理的部分。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法第二十七条,版本与出处同上)

这条包含四层内容,梳理时需要逐层对应到具体请求。第一层是一年的一般期间,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个日期因请求不同而不同,例如工资差额对应的是各月应发未发的时点,解除争议对应的是收到解除通知的时点。第二层是中断,法定事由有三类: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效果是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第三层是中止,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效果是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层是劳动报酬的特殊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建议制作一张时效表,每项请求一行,列明:权利可能被侵害的行为及日期、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的日期及依据、有无中断事由及对应材料、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及终止日期、尚需核实的问题。中断事由对应的材料可以是书面催告及邮寄凭证、微信或邮件中明确提出支付要求的记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受理记录、对方承诺支付或补发的记录。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证明“曾经主张”这一事实,能否构成中断需要结合内容和时间进一步核对。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规定的是期间计算与中断、中止事由,具体案件中时效是否已经经过、产生何种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完整事实和对方是否提出相应抗辩判断,咨询前不宜自行下结论。

三、证据按证明对象分组,注明持有人和原件位置

第六条对举证责任作了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法第六条,版本与出处同上)

这条包含两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证据清单可以按证明对象分组,每组注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持有人、原件或原始载体位置。建议的分组方式如下:

证明对象 可整理的材料 核对要点
劳动关系与主体 劳动合同、工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安排记录 单位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起止时间是否一致
工资标准与差额 工资条、银行流水、调薪通知、绩效记录 应发与实发对应月份、计算基数来源
工作时间与加班 考勤打卡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工作群通知 加班日期、时长、是否经审批、由谁记录
解除或终止过程 解除通知、送达记录、谈话录音、离职交接单 通知作出主体、送达时间与方式
时效相关事实 催告函及邮寄凭证、投诉受理记录、对方回复 主张内容、发出与到达时间

电子数据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截图与手机、电脑、邮箱中的原始记录对应,录音保留完整文件及形成时间;邮寄材料保留单号与查询记录。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书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证据清单里对来源的说明要能落到具体持有人或取得方式,有证人的需提前确认其姓名与联系方式。对于“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范围,需要结合岗位、行业和管理方式逐项确认,不宜笼统认为考勤、工资材料全部在单位一方。

四、提交前确认管辖与受理节点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对应实际工作地点,与单位注册地可能不同,提交前需要确认两地分别指向哪家仲裁委。

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可以帮助安排时间预期,收到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载明的理由补充材料或另行安排。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清单

把上述内容整理成三份材料带去咨询:请求清单(每项请求的事实、金额、计算方式、证据编号)、时效时间轴(每项请求的起算点、中断或中止事实及对应材料)、证据目录(证明对象、材料名称、持有人、原件位置)。三份材料之间用同一套编号互相指认,同一事项的日期、主体、金额保持一致。这样做的好处是,律师可以直接在现有事实基础上判断哪些请求需要补充证据、哪些时间点需要进一步核实,而不必从零开始逐页翻材料。

请求能否成立、时效如何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都需要结合原件和完整事实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清单后进一步沟通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后续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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