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西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里“补正申请”和“答复复核”两段工作的律师费,关键做法是把“办这个多少钱”拆成四问:这一段请律师做什么、交付什么成果、按什么方式计费、哪些费用不包含在报价内。补正申请对应的是收到机关补正告知后的应对,程序框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条;答复复核对应的是收到答复后核对答复类型与期限,依据同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需与律所按工作范围协商,并以书面收费约定确认,本文不列报价。
一、先分清三类支出,再谈价格
机关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是两笔钱。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咨询时可以问:本案是否可能触及信息处理费、由谁缴纳、是否已计入报价。该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上述部门另行制定,需单独核对,不在律师报价范围内。
律师服务费按工作事项、阶段或计时协商约定。若案件后续进入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诉讼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询问时也应分开确认。
二、补正阶段:把法定节点问清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此可向律师逐项询问:补正告知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作出;机关要求补正的事项是否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补正期限如何确定;补正提交后答复期限如何重新起算;逾期不补正的后果如何评估。费用上则问:这段工作按件计费还是按小时计费;是否包含代写补正说明、代为提交及与机关的必要沟通;机关再次要求补正是否另行计费。
建议准备的材料:原申请书及提交凭证(当面、邮寄或互联网渠道的提交与确认记录,用于确定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补正告知书原件或截图及其送达时间、拟补正内容草稿。这些材料可以帮助律师判断补正要求是否落在第三十条的适用范围内,也便于界定工作量。
三、答复复核阶段:先定复核范围,再定费用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则按七种情形分别规定了答复方式(已主动公开、可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重复申请、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咨询时应先确认复核范围:是仅就答复类型与答复期限出具书面核对意见,还是同时包含后续文书的起草准备;成果是口头分析还是书面意见。费用随之对应:按阶段一口价、按小时还是按成果计费,是否包含阅卷式材料梳理与多次沟通。建议准备:申请提交与机关收到时间的凭证、答复书原件及送达凭证、延期告知(如有)、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书面材料(如有),以便律师核对期限计算与答复类型。
四、一页纸的咨询清单
| 要问的问题 | 想核对的对象 |
|---|---|
| 这段工作包含哪些具体动作、交付什么 | 拟议委托事项与服务范围 |
| 按件、按阶段还是按小时计费 | 计费方式与费用构成 |
| 机关的信息处理费是否在内、依据何在 | 条例第四十二条的适用条件 |
| 二次补正、补充答复是否另计 | 费用边界与追加情形 |
向包括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律所咨询时,建议将上述问题写成一页委托事项清单,请对方逐项报价并写入书面收费约定;对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另行要求说明收取依据与计算方式。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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