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准备行政诉讼起诉材料时,遇到起诉状送达地址与授权委托书载明地址不一致,建议先核对起诉状上由原告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确认的送达地址,再核对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受托人和代理权限。起诉状是人民法院接到后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登记立案或者告知补正的基础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条同时明确:“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授权委托书在本组资料中主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不用来代替起诉状对当事人送达信息的确认。
先核对起诉状:地址由谁确认、何时形成
建议围绕三项内容核对起诉状:
- 签署主体:起诉状上的送达地址是否经原告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确认,还是仅由代理人填写。这一项决定该地址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 地址用途与形成时间:起诉状载明该地址的日期,以及该地址是否用于接收人民法院文书。将起诉状落款日期与递交、接收凭证上的日期并列查看。
- 与其他起诉材料是否一致:将起诉状所载地址与身份证明材料中的住所、起诉状副本中的记载相互比对,确认是否属于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
这样核对的用途在于:起诉状内容存在欠缺或者错误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先确认起诉状本身的记载状态,有助于判断是否需要准备补正说明,以及向法院说明哪一地址经当事人确认。
再核对授权委托书:委托关系与权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条同时列明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核对授权委托书时,建议查看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受托人是否在上述人员范围内、委托事项与代理权限如何表述、委托书出具日期。本组资料没有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送达地址。因此,授权委托书上的地址更适合作为代理人联系信息核对,不宜直接当作起诉状送达地址的替代。
两份材料不一致时的整理方法
建议制作一张简单对照表,并列填写:文件名称、所载地址、填写人、签署日期、对应主体、材料来源(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这张表确认哪份文件经原告本人确认、哪份由代理人填写、两个地址是否针对同一送达事项。
如果起诉状地址存在空缺、明显笔误或者与当事人确认的地址不符,可以准备一份简要说明,写明地址来源和确认过程;是否补正、如何补正,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作出的告知为准。委托律师办理时,可与律所协商材料核对、补正沟通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并以双方书面委托约定为准。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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