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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资金是否应足额到位?

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标题所称“补偿资金”,对应条文中的“征收补偿费用”。这意味着相关费用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落实,而非决定作出后再安排。

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标题所称“补偿资金”,对应条文中的“征收补偿费用”。这意味着相关费用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落实,而非决定作出后再安排。

条文要求与核对重点

该条对补偿费用提出三项并列要求: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强调金额和到位时间;“专户存储”强调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强调用途限制。三者均应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满足。条文全文可见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的条例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可核对的材料

可以核对征收决定作出前的补偿费用到位凭证、专户存储资料及资金使用记录,并将相关凭证日期与征收决定日期进行比对,以判断三项要求是否在决定作出前落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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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