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咨询宜先把三组对象放进同一张比对表:委托合同写明的服务范围、申请书列明的信息条目与答复实际覆盖的条目、以及各项费用的性质与收取主体。费用核对的关键在于分清“哪一笔钱由谁收、按什么依据收、对应哪些工作”,金额本身反而是最后一步。资料显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仅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荆州的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与材料核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次资料未提供荆州地方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以下只谈核对方法与费用边界。
一、先按收取主体把费用拆开
费用核对的第一步是分类,三类费用不宜混在一张账单上比较:
| 费用类型 | 收取主体 | 依据与触发条件 | 核对要点 |
|---|---|---|---|
| 律师服务费 | 律师事务所 | 委托合同约定 | 计费方式、工作项、阶段性节点 |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机关 | 条例第四十二条,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 是否事先说明理由、是否告知标准 |
| 诉讼费 | 人民法院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 | 是否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 |
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认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核对时可以把“是否被要求说明理由”“是否被告知延迟期限”作为两个独立记录项,它们与费用是否发生、答复是否延期分别对应,不宜合并成一个结论。
二、范围比对:申请条目与答复条目逐项对应
这一环节直接回应“申请含过程性信息、答复只给结果”的事实差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条文用的是“可以”,并附有例外,因此核对的目标是把每一项申请信息归入答复的哪一类,不宜仅凭“只给结果”这一现象直接下判断。
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了答复的七种情形,其中与本题关系最直接的是: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建议制作一张逐项对照表,列为:申请条目编号、信息名称、形成时间、载体形式、答复对应情形、是否说明理由。表中“形成时间”和“载体形式”用于区分结果性文件与过程稿、磋商信函,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项,不宜预设。
三、工作量比对:哪些工作被计入服务
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核对时可以问清以下事项,均属可与律所协商确认的内容:
- 计费方式是按件、按小时还是按程序阶段,阶段如何划分;
- 申请件数、申请条目数、答复份数、材料页数是否作为工作量依据;
- 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补充申请、建议纳入主动公开范围(条例第四十四条)、后续程序,以及各部分如何分别计费;
- 工作时段的起止,与条例第三十一条“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方式、第三十三条“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限节点能否对应;
- 行政机关依第四十二条收取信息处理费时,该笔费用由谁承担、是否已在合同中写明。
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相应地,核对时可以索取并比对同一事项的申请提交凭证、受理或补正通知、答复文书及送达记录,观察日期与内容是否前后衔接。不同程序的日期本就可以不同,比对的作用在于还原时间线,不用于推定某一方违规。
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荆州地方是否另有收费执行口径、律所的具体报价与计费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正式发票及行政机关出具的收费凭证为准;过程性信息应否公开、答复是否合法,需结合申请条目原文与答复全文逐项判断,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与法律问题。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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