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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行政处罚律师咨询:处罚告知书与决定书对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先核对哪份笔录?

面对告知书与决定书对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先核对的应当是 作出决定时实际作为依据的那份笔录 :案件经过听证的,先核对听证笔录;未经过听证的,先核对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再对照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确定基准笔录后,才能判断是告知书表述有误,还是决定书改变了事实认定。

面对告知书与决定书对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先核对的应当是作出决定时实际作为依据的那份笔录:案件经过听证的,先核对听证笔录;未经过听证的,先核对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再对照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确定基准笔录后,才能判断是告知书表述有误,还是决定书改变了事实认定。

一、确定“基准笔录”的判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告知书是拟处罚阶段的文书,决定书是最终处理文书。两者对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时,需要回到决定作出前形成的笔录,看哪一份与笔录记载相符。

第六十五条对听证案件作了直接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因此,经过听证的案件,听证笔录是决定的事实基础,应优先核对;未经过听证的案件,则以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调查阶段笔录为核对对象。

二、按阶段比对材料

材料 形成阶段 可核对的内容
听证笔录 听证程序 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内容
陈述申辩笔录 告知书送达后 当事人对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提出的意见,行政机关是否复核、是否采纳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调查取证阶段 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数量等原始陈述

第四十六条将“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并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对时可以围绕同一事实的主体、时间、地点、行为方式、数量金额逐项对照,看告知书与决定书的差异是否有笔录对应,以及差异属于文字表述、计算口径,还是事实认定的实质变化。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告知书及送达凭证、陈述申辩材料或笔录、听证笔录(如有)、决定书及送达凭证、调查阶段笔录。可以另附一页比对说明,列明两份文书对同一事实的表述差异及各自对应的笔录页码。这些整理有助于在唐山行政处罚律师咨询中快速定位争议点,也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复议、诉讼期限。

拟就材料核对、陈述申辩或后续救济衔接委托律师处理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分别确认。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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