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遇到解除通知所载理由与员工手册条款版本对不上时,建议先核解除通知所指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发生时正在施行的员工手册版本,再核解除决定作出时的手册版本及两者的修订衔接。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让"解除理由—行为—当时有效的规章制度条款"三者在时间上对得上,并非法律规定的取证先后。用人单位依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解除通知援引的条款,需要落到行为发生时对劳动者适用的那一版手册文本上。
一、先核行为时版本,再核决定时版本
建议按三个时间点分组整理: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发生日、解除通知作出并送达日、各版员工手册的生效日与修订日。如果行为发生在旧版手册施行期间,而解除通知引用的是修订后的新条款,就需要核对修订是否在行为之后、新条款是否溯及适用、旧版对应条款如何表述。若行为跨越多版手册施行期间,则按各版实际生效区间分段比对,逐段标注对应条款。手册的制定与修订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情况,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相应依据。
二、解除通知与手册条款的对应清单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
| 解除通知书原件及送达记录 | 解除理由的具体表述、援引的手册条款序号、解除日期 |
| 员工手册各版本(含生效日期、修订记录) | 通知所引条款在行为时是否已存在、内容是否一致 |
| 劳动者签收、培训或考试记录 | 该版本手册是否向该劳动者送达或告知 |
| 劳动合同及岗位说明 | 解除理由是否与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相衔接 |
| 考勤、绩效、违纪处理单等 | 通知所列事实是否有同期记录支撑 |
| 工会通知与处理记录 | 单方解除前是否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单方解除情形下,通知工会的理由应与解除通知的理由相互对应,这组材料可以一并核对。
三、材料留存与后续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解除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记录、手册版本文本都在这条规定的留存范围内,建议与解除通知一并归档。
材料用途方面,若解除被认定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手册版本比对的结果可以用于说明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否成立,进而影响继续履行或赔偿金的请求方向。
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天津当地是否有更细的裁审口径,本次资料未包含,建议另行核对。涉及具体案件的证据取舍与主张安排,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另行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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