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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请求事项与原审裁判主文范围不一致时,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咨询备哪些材料?

申请再审咨询时,如果拟提出的再审请求事项与原审裁判主文范围不一致,准备重点不是先写长篇幅申诉理由,而是用材料把“原审诉讼请求—原审裁判主文—拟再审请求”三者的对应关系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该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

申请再审咨询时,如果拟提出的再审请求事项与原审裁判主文范围不一致,准备重点不是先写长篇幅申诉理由,而是用材料把“原审诉讼请求—原审裁判主文—拟再审请求”三者的对应关系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该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因此,围绕范围不一致,建议按以下四组整理材料;其中“三栏对照表”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独立文书。

先核对裁判类型、管辖和期限

范围不一致本身是咨询中的事实问题,能否进入再审还要落到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法定事由。其中第十一项直接涉及“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如果原审是调解书,则适用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两类裁判的审查条件不同,咨询前应先区分。

管辖和期限也要一并核对。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送达凭证因此是确定期限起算点的基础材料。

建议按四组材料整理

材料组 具体材料 能核对什么
原审裁判文书及送达凭证 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送达截图 裁判主文逐项内容、裁判生效日期、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
原审诉讼请求及程序文书 起诉状、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上诉答辩状、庭审笔录 原审请求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判断裁判主文是遗漏、超出还是与请求对应
再审申请书及范围对照 再审申请书草稿、再审请求事项清单、按“原审请求项—裁判主文项—拟再审请求项”制作的三栏对照表 拟再审请求针对哪一项主文、与原审请求是什么关系,便于说明是否落入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
证据与质证材料 原审证据清单、质证意见、庭审笔录;如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准备新证据原件及来源、形成时间、原审未提交原因的说明 核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或第十一项的事实基础,以及范围不一致是否有材料支撑

咨询时还可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用于核对主体和代理权限;是否需提交、提交形式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咨询时要问清的两个边界

一是“等材料”的补充范围。第二百一十四条没有封闭列举全部材料,法院审查中可以要求补充。先按上述分组整理,具体缺什么,以法院通知和律师逐项核对后的意见为准。

二是审查期限与执行状态。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一十条同时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范围不一致能否对应法定再审事由,需结合裁判文书逐项比对后判断,不宜仅凭请求范围差异推断再审结果。

如进入委托环节,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宜分开核对,具体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以书面约定为准。

以上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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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