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建议先列工资发放记录,再列入职登记表。原因在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要同时立住两件事:与哪一个主体存在用工关系、按什么数额计算;一份持续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同时指向这两点。入职登记表在签约人与发薪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能证明表上登记的内容,签约人是谁、能否代表发薪单位,需要另行核实。两份材料都需要提交,差别在于谁先承担“锁定主体”的功能。以下按全国统一规则说明,天津当地是否有细化要求,需另行核对。
一、先列工资发放记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上述条文,主张二倍工资要落实三项事实:用工的起始时间、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每月工资数额。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工资条)能直接反映发放主体、发放周期和金额,是清单中信息密度最高的一份。建议把它放在第一份,先固定“谁在发钱、发了多少、发了多久”这条线索,再据此确定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要对应哪个主体。
二、签约人与发薪主体不同时,登记表怎么用
入职登记表的作用是核对入职时间、岗位、约定报酬以及表上载明的单位名称。签约人签名与发薪主体不一致时,这份表本身不足以说明签约人代表谁。建议同时准备两类材料:一是能反映签约人身份的材料,例如其是否在发薪单位任职、是否以人事或负责人身份办理入职;二是能反映发薪主体与日常工作安排之间关系的材料,例如工作指令记录、考勤管理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这两类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判断签约行为与实际用工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不宜仅凭登记表上的一个签名直接下结论。
三、清单排列与核对要点
| 顺序 | 材料 | 主要核对什么 |
|---|---|---|
| 1 | 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工资条) | 发放主体、发放周期、月工资数额 |
| 2 | 入职登记表 | 入职时间、岗位、表上载明的单位、签约人签名 |
| 3 | 签约人身份与授权相关材料 | 签约人与发薪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职务或委托关系 |
| 4 | 考勤、排班、工作安排、工作沟通记录 | 实际用工主体与用工起始时间 |
| 5 | 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 | 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是否一致 |
排列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实际提交时,各份材料应指向同一段用工期间、同一组主体关系;出现主体不一致的,建议逐份标注该材料对应的是签约主体还是发薪主体,避免把两份材料的日期和主体混在一起核对。
综上,先列工资发放记录,是为了先确定赔偿义务主体与计算基数;入职登记表随后用于核对入职时间与登记事项,其签约人身份需另行核实。二倍工资对应的期间、数额和主体认定,最终以查明的用工事实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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