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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用期纠纷律师咨询:录用条件确认书与考核表不一致,解除依据先核哪份?

先核对录用条件确认书,再核对考核表。 两份材料在试用期解除中承担的作用不同:录用条件确认书用于确定“录用条件是什么、是否已向劳动者明示”,考核表用于说明“劳动者在哪项条件上被评价为不符合”。解除依据能否成立,取决于考核表所记载的考核项目能否对应到确认书列明的录用条件,以及考核的时间、主体和结果告知能否与试用期期间相衔接…

先核对录用条件确认书,再核对考核表。 两份材料在试用期解除中承担的作用不同:录用条件确认书用于确定“录用条件是什么、是否已向劳动者明示”,考核表用于说明“劳动者在哪项条件上被评价为不符合”。解除依据能否成立,取决于考核表所记载的考核项目能否对应到确认书列明的录用条件,以及考核的时间、主体和结果告知能否与试用期期间相衔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限定的情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对应的是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一、条文条件与两份材料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把试用期解除的事由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并要求说明理由。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包含三层需要核对的要素:存在明确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与该条件不符;该情形已被证明。录用条件确认书主要对应第一层,考核表主要对应第二、第三层,两者需要放在同一岗位、同一试用期间内比对,不宜各自单独判断。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核对内容

建议先看录用条件确认书,再看考核表,最后把两份材料与劳动合同、岗位说明放在一起对照。这一顺序用于厘清标准与评价的对应关系,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

顺序 核对对象 主要核对内容 对解除依据的作用
1 录用条件确认书 所列条件是否具体、是否与岗位职责对应;有无劳动者签收或知悉的记录;形成时间是否在用工开始前后 确定“录用条件”的范围,判断考核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存在并已明示
2 考核表 考核项目是否落在确认书列明的条件内;考核期间是否处于试用期内;考核人、评分依据、结果告知与送达记录是否完整 判断“不符合”的结论能否由考核记录支撑,并与确认书条件逐一对应
3 劳动合同及岗位材料 试用期约定是否符合第十九条的期限规则;岗位、工作内容与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岗位 核对主体、岗位、期间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岗位或不同期间的材料混用

核对时,可以按“条件—考核项—事实依据”逐条列表:确认书中的每一项录用条件,对应考核表中的哪一个考核项,再对应哪一份考勤、工作成果、沟通记录或培训记录。考核表中超出确认书范围的项目,可以单独标注,说明其来源和形成时间,供进一步核实。两份材料形成日期不同、考核人与签收人不同,属于正常情况,重点在于它们是否指向同一劳动者、同一岗位和同一试用期间。

三、咨询前的准备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准备:录用条件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考核表及评分依据、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试用期内的主要工作成果与沟通记录、考核结果的告知或送达凭证。整理时建议标明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和签收情况,便于说明两份材料之间的对应与差异。天津地区的具体处理,还需结合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当地仲裁实践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地方性规则,不对地方差异作推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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