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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申请项目描述过宽被要求补正时如何调整清单?

申请项目描述过宽被要求补正时,调整清单的关键不是简单缩小范围,而是把每条申请改写成行政机关能够凭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检索到的具体描述,并在补正告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同时逐项核对补正告知要求补正的事项,避免遗漏或逾期。

申请项目描述过宽被要求补正时,调整清单的关键不是简单缩小范围,而是把每条申请改写成行政机关能够凭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检索到的具体描述,并在补正告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同时逐项核对补正告知要求补正的事项,避免遗漏或逾期。

一、先核对补正告知和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收到补正告知后,可以先核对三件事:告知是否写明了需要补正的具体事项、补正期限从哪天起算、提交补正的方式和接收机构。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载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清单调整也应围绕这一要素展开,而不是只写“范围缩小”。

二、清单调整可按“一事项一条目”拆分

建议把原来概括性的一条拆成若干条可检索的条目,每条尽量保留时间范围、文种、制作或获取机关、文号(如有)、所涉地域或项目名称。例如,将“某项目全部征收补偿文件”改为“某年某月某日某机关作出的某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附件”这类具体描述。示例只用于说明拆分方法,实际条目应以补正告知和已有材料为准。

对于“全部”“所有”“相关文件”等无法指向具体文件的表述,可以改为具体文种加时间区间;对确实无法确定文号的,可以写明文种、作出机关和大致时间,作为“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同时要注意,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第三十七条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因此,清单中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对比或重新制作内容的表述,建议改为申请具体已形成的文件。

如果拆分后条目数量较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可以提前准备条目与用途的说明,或与受理机关确认是否需要分批提交。是否分批、如何提交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经步骤。

三、提交补正时做好对照和留痕

提交补正材料时,建议附一份对照清单,标明原申请条目、补正后条目、删除或合并的理由,以及对应补正告知的哪一项要求。书面提交并保留提交凭证,便于核对补正期限和答复期限的起算。补正告知未列明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机关询问确认,但不宜在补正清单中重新加入大量新申请事项。

以上调整方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条目能否被受理、是否需要进一步补正,仍取决于受理机关对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的判断和具体文件情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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