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核心围绕三类材料展开:完整病历资料、知情同意与告知记录、费用与损害后果凭证。其中病历资料既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基础,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过错事由所指向的对象。北京地区的医疗纠纷咨询同样按全国统一规则核对上述材料,不因地域而改变证明重点。围绕这一问题的材料梳理、条文适用和咨询准备,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病历资料:责任判断的基础材料
病历资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处于基础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文列出两类内容:一是医疗机构填写并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范围,二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在材料核对层面,前者对应“应当存在哪些记录”,后者对应“可以取得哪些记录”。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六类材料分别对应不同的诊疗环节,核对时需要看同一诊疗行为在这些记录中是否相互衔接,例如手术记录中的术式、麻醉记录中的用药与医嘱单中的执行时间能否对应。
病历资料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列举三项并列事由,其中后两项直接指向病历资料的有无与真实性。核对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三项是并列关系,具备其中一项即可产生相应的推定效果,不要求同时满足。对病历资料的核对因此包括两个方向: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本身是否真实且未被不当处理。
二、知情同意材料:手术与特殊诊疗的专门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告知义务作了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区分两个层次:一般诊疗活动中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则需进一步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在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对应材料包括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以及病程记录中的告知记载。核对重点在于:告知对象是否符合条文规定的顺序,告知内容是否包含医疗风险与替代方案,同意是否为“明确同意”。同意书上的签名、日期与手术记录的日期是否一致,也属于同一事项的比对范围。
三、诊疗义务与技术水平的对照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参照标准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因此材料核对需要把诊疗行为放回具体时间点,查看当时的检查、诊断、处置是否符合相应水平。可以对照的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会诊记录、转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以及相关的检验检查报告。这类核对不是孤立的单份文件审阅,需要把同一患者在同一时间段的症状、检查结果与处置措施放在一起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了基本归责方式:“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以过错为责任基础,与前述病历、告知、诊疗义务三方面的材料形成对应关系:材料用于说明有无过错,过错用于说明责任是否成立。
四、费用与损害后果凭证
损害后果与费用属于责任划分之后的赔偿范围问题,同样依赖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该款说明医疗费的认定需要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印证,单一票据不足以说明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对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核对时可以按时间顺序把票据与病历中的诊疗项目对应,标注无法对应的项目,再结合诊断证明判断关联性。误工、护理等项目的材料同样需要与病历记载的诊疗期间相互衔接。
五、材料核验的顺序建议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便于把上述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并非法定程序要求。
第一步,按诊疗阶段整理病历资料,把门诊、住院、手术、复查分开,核对各阶段记录是否齐全,重点看手术及麻醉记录与医嘱单、护理记录之间的时间与内容衔接。
第二步,单独整理知情同意文件,把每份同意书与对应的手术或特殊检查记录配对,核对告知对象、告知内容与签名日期。
第三步,整理费用凭证与诊断证明,按时间对应诊疗项目,标注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项目。
第四步,把上述三组材料与损害后果的记载对照,确认损害发生的时间点与相应诊疗行为的对应关系。
整理过程中,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应当保持一致;不同程序的日期、不同角色的记录允许存在差异,差异本身需要说明原因,不宜直接推定为矛盾或违法。材料原件的来源、取得方式与保管情况也建议一并记录,便于后续核对。
六、需要区分的几个边界
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患者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并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材料整理和咨询过程中,对涉及患者隐私的内容应当控制知悉范围。
责任划分的材料核对与赔偿数额的计算属于两个层面:前者回答有无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的关联,后者在责任成立后按凭证与证明确定范围。把两者混在一份清单里,容易遗漏关键记录,也不利于逐项说明。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判断,例如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通常需要结合完整病历与鉴定材料综合评估。材料本身能说明记录了什么、缺失了什么、不同记录之间是否衔接,这些是后续判断的事实基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咨询时,通常先围绕病历完整性、知情同意文件和费用凭证三条线做材料梳理,再根据梳理结果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环节以及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如手中有病历复印件、同意书或费用票据需要核对归类,可拨打4009003957,就材料清单和核对顺序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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