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聊记录和公开链接不完整时,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是:能够核对“谁发布的、发布在哪个平台、发布了什么、指向谁、传播到什么程度”的现有记录,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记录不完整并不等于无法启动通知,关键是把现有片段、账号信息和访问过程整理成可以相互对照的材料。
一、向平台发出通知时先准备两组材料
第一组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用于平台核实通知主体。第二组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群聊截图或录屏、公开链接、发布账号信息、内容指向特定人的材料,以及转发、评论、阅读量等传播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整理材料时,可以记录通知发送时间、平台回复和处理结果。这些记录有助于核对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至于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仍需结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况、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等事实判断。
二、群聊记录不完整:按“群—人—内容—传播”整理
| 材料类别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现有聊天截图、录屏 | 群名称、发送者昵称头像、发言时间、上下文 | 保留连续片段,避免只截取单句;录屏可展示从登录到打开群聊的过程 |
| 群基本信息 | 群名称、群主或管理员、成员规模、所在平台 | 记录群是否公开、成员之间是否认识 |
| 发布者身份线索 | 微信号、手机号、头像、其他平台同名账号、聊天中的自述 | 与公开链接中的账号信息对照,核对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
| 内容指向性 | 姓名、照片、职务、事件细节等能否识别特定人 | 说明普通读者为何能将该内容与权利人对应 |
| 传播与后果 | 转发、评论、二次截图、阅读量、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 按时间顺序整理,注明来源 |
| 原始载体 | 手机、登录账号、原始聊天记录 | 建议暂时保留原设备和登录状态,不清理记录 |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不完整的群聊记录与其他信息形成对应关系。整理顺序可以先从群信息和发布者身份入手,再核对内容指向与传播情况;这属于材料梳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三、公开链接不完整:固定“链接—页面—账号—时间”
对于公开链接,建议保存完整网址、页面标题、发布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和修改痕迹;对页面进行连续录屏,记录访问时间、设备、网络环境以及从打开链接到展示内容的完整过程;同时记录链接当前是否可访问、是否需要登录、是否已被删除或屏蔽。若链接内容来自媒体报道,且有证据证明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如主张严重精神损害,可整理与损害后果有关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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