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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医疗过错鉴定与赔偿清单

在北京咨询医疗损害赔偿,通常由患者一方围绕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出。先要区分两个问题: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通过医疗过错鉴定进一步判断;以及赔偿清单应当列出哪些有证据对应的项目。就本次可核对的规定看,医疗损害责任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为核心条件;精神损害赔偿则以侵害…

在北京咨询医疗损害赔偿,通常由患者一方围绕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出。先要区分两个问题: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通过医疗过错鉴定进一步判断;以及赔偿清单应当列出哪些有证据对应的项目。就本次可核对的规定看,医疗损害责任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为核心条件;精神损害赔偿则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咨询前,建议先按就诊时间线整理病历、检查报告、告知沟通记录和费用凭证,再带着材料目录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说明目前处于协商、鉴定准备还是诉讼准备阶段,以及希望核对的具体问题。

一、先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把责任判断落在“诊疗活动”“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三个节点上。咨询时,应把每个节点对应到具体日期、医务人员、诊疗措施和损害后果,不宜只以治疗结果不理想作为判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分别涉及诊疗规范遵守和病历资料管理。若患者主张存在上述情形,需要先核对病历复制件、版本差异、取得过程和沟通记录,再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专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列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同时明确第一项情形下,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核对时要把患者配合情况、紧急救治背景和当时医疗水平分别记录,不宜把不同情形混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因此,病历资料既是医疗过错鉴定的事实基础,也是核对医疗机构是否履行病历管理义务的重要对象。

二、医疗过错鉴定前,按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核对材料

医疗过错鉴定需要建立在对诊疗过程和损害后果的完整还原上。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鉴定机构的具体收件清单和时限,以下只列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方法,不把它写成法定提交顺序。

核对对象 可以准备的材料 主要用途
主体与就诊关系 患者身份材料、授权材料、就诊卡、缴费记录 核对谁接受诊疗、谁支付费用、谁与医疗机构沟通
诊疗时间线 挂号记录、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转诊或出院记录 按日期还原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过程
病历完整性 病历复制件、页码目录、不同版本病历、查阅复制申请及提供记录 核对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所列病历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存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需要进一步核实
告知与沟通 知情沟通记录、风险告知、谈话记录、转诊沟通 核对沟通节点和内容;单一记录缺失时,结合其他材料核实
损失资料 医疗费用票据、收入变化材料、照护与交通凭证 把费用和损失关联到具体就诊、照护期间和事项
精神损害 如主张,准备能反映严重精神损害及其持续影响的材料 对应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严重精神损害条件;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结合证据判断
支付安排 协商记录、支付能力说明、担保材料 对应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支付方式协商和担保安排

比对时建议以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同一文书版本为一组,标注原件来源、形成日期、页码、签名或盖章情况、复制件取得方式。不同日期、不同科室、不同文书之间出现差异,本身不当然说明违规,需要回到具体诊疗节点核实。把差异和对应诊疗事实并列记录,比单独写“病历有问题”更有助于后续咨询。

三、赔偿清单:精神损害赔偿单列,金额与支付方式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医疗损害咨询中,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应把该项单独列在清单中,并对应“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第二句针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与医疗诊疗中的人身权益损害不是同一事实基础,适用时要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清单中还有财产损失项目,应注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并附相应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清单不只列总额,还应列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担保安排。协商不一致时,法律规定的是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担保。

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医疗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固定目录、计算比例或北京地区金额标准,因此不能据此列出确定金额。可以先把清单做成四栏:损害事项、证据材料、计算依据、支付安排;具体项目是否成立、金额如何计算,需要结合病历、鉴定意见、票据和适用规则逐项核对。医疗费用、收入变化、照护与交通等损失资料,应与具体事项和时间对应,避免只写一个总额。

四、咨询前把问题问具体

到律所咨询时,可以把问题分成三组:第一组问诊疗过程,现有病历能否还原就诊、检查、告知、处置和转诊节点;第二组问鉴定,现有材料是否足以支持医疗过错鉴定,鉴定事项和材料补充如何安排;第三组问赔偿清单,哪些损失有票据和事实对应,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符合“严重精神损害”条件,支付方式如何写。

律师服务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建议在委托前用书面方式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承担;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给出报价或金额承诺。

医疗损害赔偿的准备,核心是对“诊疗事实—病历资料—损害后果—赔偿项目—支付安排”做同一套核对。材料目录越能对应到具体日期、主体和凭证,后续咨询越容易聚焦。需要进一步核对病历完整性、鉴定材料和赔偿清单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就诊经过、现有材料和目前程序阶段,再确认需要补充的内容。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来源: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同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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