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开的信息超出本人授权范围时,在咨询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律师之前,建议先把“授权文件”和“实际发布记录”放在一起逐项比对:谁发布的、什么时候发布的、发在哪个渠道、发布了哪些内容、哪些人能看到、发布后有没有被转发或删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则是核对发布记录时最直接的依据。天津只是咨询发生的地点,并不改变上述全国性规则的适用条件。
一、先确定授权范围,再逐条比对发布记录
“超出授权”是一个比较出来的结论,所以先要有一份清楚的授权范围。建议核对授权文件中的授权人身份、授权目的、可以被公开的信息字段、授权期限、允许公开的对象和渠道。授权书写得笼统,或者只有口头同意,那么发布记录中的每一项都要单独确认是否落在授权之内。
发布记录建议按以下维度整理,每一项都对应不同的用途:
| 核对项 | 具体内容 | 对咨询的作用 |
|---|---|---|
| 发布主体 | 发布账号或机构名称,与授权人、医务人员或经营者的关系 | 确定行为主体,并进一步确定责任主体 |
| 发布时间与渠道 | 首次发布时间、平台名称,是否多次发布或跨平台发布 | 对应传播范围和损害持续的时间 |
| 发布内容 | 具体公开了哪些字段,例如病历、检验报告、照片、身份信息,是否做过脱敏处理 | 判断是否涉及隐私或个人信息 |
| 可见范围 | 完全公开、仅好友可见、群内发布,有无转发、评论、下载 | 说明扩散程度 |
| 授权依据 | 该次发布对应哪份授权、哪一条同意 | 判断是否真正“超出授权” |
整理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例如网页截图、发布链接、发布时间戳,并注明取得方式。这是一项便于对照事实的建议,并不是法定的提交义务。
二、平台侧的记录和通知材料
如果发布发生在网络平台,还需要一并核对平台侧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建议把通知发出时间、通知内容、平台回复、实际删除时间整理成一条时间线,与发布记录对照,以便说明平台是否及时处理。这里需要保留的是通知文本和平台反馈的原件,并非事后补写的说明。
如果发布方是经营者而非医疗机构,还可以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条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场景,是否适用要看发布主体的身份。
三、咨询时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需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就本题而言,发布记录的梳理、授权范围的比对、平台通知材料的准备,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
上述条文出处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修正文本,条文原文可在其官方公布页面查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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