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中选择律师,建议把核验重点放在一项可以当面验证的能力上:律师能否先确定本案的请求权基础,再把起诉状中的每一项主张与证据目录中的具体证据对应起来。起诉状说明“主张什么、依据哪些事实”,证据目录说明“用哪些材料证明这些事实”,两份文书在编号和段落上应当能够互相指认。带着这一标准面谈,比泛泛了解执业年限更容易判断承办思路是否具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阶段先行沟通核对方向。
一、先确定请求权基础,再判断律师思路是否具体
侵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不同,需要证明的对象也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两条指向两种不同的证明结构。按过错责任主张时,原告方通常需要围绕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准备材料;按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条文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负担放在行为人一方,原告方的证据目录可以把重点放在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固定上;按无过错责任主张时,条文明确“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责任基础来自法律的特别规定,主张方需要先说明本案落入哪一项法定情形。
面谈时可以直接请律师说明:本案拟依据哪一条主张,哪些要件需要我方举证,哪些属于对方举证范围。能够把条文、要件和材料一一对应的回答,通常比“这类案子好打”之类的判断更有核对价值。反之,如果对方始终停留在概括结论,不说明要件与证据的关系,后续起诉状与证据目录也很难配合紧密。
二、起诉状写到什么程度,证据目录才能接得上
起诉状与证据目录脱节,常见原因是事实部分写成了情绪叙述或结论堆叠,证据目录只能另起一套逻辑。建议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按要件分段:损害发生的经过、被主张一方的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责任基础、损失范围。每段写清楚时间、地点、主体和具体行为,段末可以用括号标注拟对应的证据序号,这只是一种便于对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格式。
诉讼请求部分建议分项列明,金额与计算过程对应到具体凭证。哪些项目需要票据、哪些项目需要鉴定或评估、哪些项目需要进一步核对现行规定,可以在面谈时逐项确认。起诉状中出现但证据目录没有对应材料的待证事实,庭审中容易被要求补充说明;证据目录中列了但与诉讼请求无关的材料,也会削弱目录的指向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方常据此提出减责抗辩。原告方在起诉状中涉及自身行为的叙述,建议如实完整,同时在证据目录中预备能够说明事情经过的客观材料,例如现场照片、监控线索、往来记录。这里只作条件式提示:是否构成“过错”、是否达到“减轻”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事实由审理方判断,不能预先下结论。
三、证据目录的编制:按证明对象分组,与起诉状同序
证据目录一般需要列明序号、证据名称、份数与页数、来源、证明对象,以及与起诉状对应段落的说明。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排列:主体与主体关系、损害事实、行为与因果关系、责任基础、损失数额。分组顺序与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分段顺序保持一致,阅读时能够前后翻查。
同一份证据用于证明多个对象时,可以在备注栏分别写明,避免重复编号造成页码混乱。复印件与原件的关系、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和存储位置,建议在目录中注明,并在提交前自行比对一次,确认名称、页数与实际材料一致。材料份数、装订方式、提交时间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立案前可以向法院立案窗口或通过律师核对。
过错推定情形下,条文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负担放在行为人一方,原告方的证据目录可以围绕损害和因果关系展开,同时预备对对方可能提交的反证材料作出回应;无过错责任情形下,主张方先要说明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目录中的责任基础部分应当指向该规定的适用条件。两类案件的目录结构相近,但证明对象的侧重点不同,不宜套用同一份模板。
四、面谈时可以核对的项目
| 核对维度 | 可以询问的内容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
| 请求权基础 | 本案拟依据哪一条主张,各要件由哪一方举证 | 事发经过的书面说明、现场照片、监控线索 |
| 文书配合 | 起诉状事实部分如何分段,证据如何编号对应 | 现有证据清单草稿、已有文书 |
| 损失数额 | 哪些项目需要票据、哪些需要鉴定或评估 | 医疗票据、维修报价、误工相关材料 |
| 减责抗辩 | 对方可能提出哪些减责事由,如何回应 | 与自身行为有关的客观材料 |
| 程序节点 | 立案材料、是否需要鉴定、各阶段时间安排 | 主体身份材料、权属或合同凭证 |
| 费用与范围 | 服务包含哪些环节、如何计费、第三方费用如何产生 | 拟签署的委托合同文本 |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建议以书面合同列明服务环节,例如材料整理、立案、开庭、调解、执行是否包含在内,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如何安排;某项具体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由法院或第三方机构收取,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具体金额以法院通知或机构报价、票据为准。面谈时可以请对方分别说明这几类费用的产生环节,便于判断预算范围。
六、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起诉状与证据目录的配合,落点在“主张—事实—证据”三者能否互相指认。建议先把材料按主体、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责任基础、损失数额四组整理,标注原件与复印件,再带着清单面谈,逐项核对哪些材料已经具备、哪些需要补充、哪些需要进一步确认证明力。涉及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鉴定机构选择、受诉法院材料要求等事项,需结合案件情况和现行规定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沟通材料整理顺序与拟议委托范围。
参考法条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官方链接(政府部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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