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通事故起诉状后准备答辩,证据清单是一份围绕答辩主张逐项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数与证明对象的目录,随答辩状一并提交给受理法院。清单的内容由答辩状提出的事实主张决定: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清单的重心就落在认定书所依据的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上;对医疗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重心就落在病历、票据、鉴定意见及其形成过程上。河北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适用全国统一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受理法院对清单格式、份数、提交方式可能另有具体要求,建议在提交前向承办法院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代写答辩状、整理证据清单时,通常先核对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与送达记录,再确定清单的分组与顺序。
一、清单的骨架来自答辩主张与法定证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两条合起来说明清单的写法:每一项材料都要对应答辩状中的一项主张,并在“证明对象”一栏写清这项材料要证明什么。清单按八类证据归类,可以方便法院对照审查,也方便开庭时逐项质证。
建议的清单栏目包括: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种类、形成时间、来源、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备注。备注栏可以记录该证据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是否需要不公开质证等事项。
二、事故认定与责任划分材料:先核对认定书本身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内容。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该条同时明确:“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据此,这一组可以列入: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送达凭证(签收记录、邮寄单据等)、向交管部门复制的现场图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它们能核对三件事:认定书载明的证据与原因分析是否完整;送达时间与复核权利告知是否留有记录;答辩中对责任比例提出异议时,所依据的现场事实是否有对应材料支撑。责任划分的实体依据是第六十条,该条按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区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与各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并规定了弃车逃逸、潜逃藏匿情形下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的条件。答辩涉及责任比例时,可以对照这两条的适用条件组织材料。
三、人身损害与费用类材料:以诉讼请求为线索逐项对应
起诉状列明的诉讼请求,是整理这一组材料的线索。医疗费对应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与费用明细;伤残相关主张对应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这些材料在证据种类上多属于书证与鉴定意见,清单中宜按诉讼请求的项目分列,每一项写明对应的金额与票据张数,便于核对总额与分项是否一致。
鉴定意见需要单独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据此,清单备注栏可以注明对鉴定意见是否持有异议、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并附上异议所依据的病历、复查记录等材料。是否需要申请重新鉴定、能否获得准许,取决于具体案情与法院审查,属于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证人证言:注明来源与形成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路口监控、手机拍摄的现场片段,在清单中建议注明拍摄设备、拍摄时间、原始载体存放情况、是否经过剪辑,以及提取或调取的过程。电子数据同样建议注明生成与存储方式。证人证言可以注明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证人能否出庭。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清单中的证明对象写得越具体,庭审质证时越容易对应到具体争点。
五、形式要求与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清单中逐项标注原件或复印件,并在开庭时携带原件备核,可以减少因形式问题产生的争议。
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收到应诉材料后,建议先确认举证期限的起算与截止日期,再倒排材料收集时间;需要向交管部门复制事故证据材料、向医院调取病历的,宜尽早着手。
六、代写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答辩状代写与证据清单整理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约定中宜写清交付内容(答辩状、证据清单、证明对象说明)、修改次数与提交节点。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二者与文书代写服务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数额以法院缴费通知和鉴定机构告知为准,不宜混在同一项报价中比较。文书的最终提交主体是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清单内容需经当事人确认事实后定稿。
需要提前备齐的核对项
建议在咨询前整理:起诉状与应诉通知书的收到时间、举证期限截止日;事故认定书及其送达凭证;已复制的交管部门证据材料;病历、票据、鉴定意见的原件与份数;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答辩状拟提出的各项主张与对应证据的初步对应表。河北各地法院在材料格式上的具体要求,以受理法院的立案与审判庭告知为准,本文所述为全国适用的程序与证据规则。
上述材料的对应关系、举证期限的把握以及答辩主张如何落到具体条文,仍需结合起诉状内容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答辩状起草与证据清单整理提供咨询,具体承接方式与费用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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