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的固定,关键是把“内容、账号、时间、来源”四项信息对应起来:保留侵权内容发布时所在的账号与页面,保留内容本身及其完整上下文,保留能够显示发布与传播时间的记录,并说明这些材料是从哪个平台、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在网络侵权咨询中,权利人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需要按民法典的规定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因此需要固定的对象除截图本身外,还包括能证明“谁发布的、何时发布的、发布在哪里”的配套信息。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前,可以先按下文清单做一次自查式整理,再带着材料沟通,效率通常更高。
一、先界定要固定的对象:内容、承载页面、取得方式、传播情况
网络侵权场景中所说的“原始载体”,通常指侵权信息最初发布、存储或被访问时所在的账号、页面、设备或系统环境。它包含截图之外的多项信息,咨询前可以从四个方向梳理:
- 内容本身: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的完整版本,尽量包含前后文,避免只截取其中一句或一帧;内容被修改、删除或限流时,保留变更前后的对照记录。
- 承载页面:发布账号的主页信息、具体帖文或视频页面、评论区、转发链;记录页面地址、账号名称与标识、发布时间。
- 取得方式:说明是自己浏览发现、他人转告、平台通知,还是从后台数据导出;自己录屏、截屏的,保留原始文件,不只保留经过裁剪或拼接的图片。
- 传播与损害线索: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搜索收录情况,以及因该内容产生的现实影响材料,例如沟通记录、订单或合作变化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
“原始”强调的是来源可追溯。把原始文件、页面访问路径和取得过程的说明一并保留,通常比只提交一张二次编辑的截图更有核对价值。是否需要就页面办理公证或使用第三方存证服务,取决于个案的争议程度和平台要求,本文资料未涉及具体存证机构的操作规则,可以与律所沟通后再确定。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先固定、再沟通、后整理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供理解材料用途时参考,并非法定先后程序:
第一,在内容仍可访问时完成留存。页面一旦删除,事后补做的说明往往难以还原当时状态,因此可以优先保存页面本身和访问路径。
第二,保存与发布者、平台沟通的完整记录。包括投诉提交页面、平台受理编号、平台回复内容与时间,以及自己与发布者的私信、邮件往来。
第三,按时间线统一编号整理。为每份材料标注取得时间、取得人、取得方式和对应页面,形成一份目录,便于在咨询时说明事实经过。
这样整理的作用在于:平台判断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通常需要核对侵权内容的初步证据是否指向明确;材料越能说明内容、账号和时间的对应关系,沟通时的信息就越完整。
三、通知平台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
这一条明确了通知的两项内容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对应到材料准备上,身份信息可以是身份证件、主体资格证明或授权材料;初步证据则指向具体内容与具体账号,能够说明该内容发布在何处、由谁发布、为何认为构成侵权。
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分别涉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和平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下的责任,适用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情况判断,不宜在材料尚未梳理清楚前先行下结论。
四、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清单
下表列出的是整理建议,各项材料的具体取舍,可以结合个案事实与律所沟通确认。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留存形式的建议 |
|---|---|---|
| 权利人身份材料 | 通知主体与权利主体是否对应 | 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文件 |
| 侵权内容原始页面 | 内容、账号、发布时间是否互相印证 | 原始截图、录屏文件、页面地址与访问时间记录 |
| 账号信息 | 发布主体是否特定、是否可识别 | 账号主页、认证信息、历史发布记录 |
| 完整上下文 | 内容含义是否因截取而失真 | 前后文、评论区、转发与引用链 |
| 传播情况 | 影响范围与持续时间 | 阅读、转发、评论数据页面记录 |
| 平台沟通记录 | 已提出何种请求、平台如何答复 | 投诉编号、受理与回复页面、往来邮件 |
| 自身损害材料 | 损害与侵权内容之间的关联线索 | 沟通记录、交易或合作变化凭证,视个案而定 |
| 时间线目录 | 各节点是否连续、有无缺环 | 自制目录,标注取得人与取得方式 |
需要说明的是,清单指向的是“能核对什么”,并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范围。个案中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取决于争议类型和所处程序阶段。
五、材料之间的三个核对点
第一是主体对应。发布账号与内容页面上显示的账号名称、标识应当一致;主张权利的一方与身份材料上的主体应当能够对应;如系代理,授权文件的范围需进一步核实。
第二是时间连续。内容的发布时间、自己发现的时间、向平台投诉的时间、平台回复的时间,应当形成可以相互衔接的记录。不同程序节点的日期本身允许不同,关键是同一事项的日期之间不要出现无法解释的空档。
第三是内容同一。截图、录屏、打印件与原始页面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对于经过剪辑、拼接或加注文字的材料,建议同时保留未经处理的原始文件,以便核对。
六、费用与委托范围如何谈
咨询和委托涉及的费用,需要区分性质:律师服务费与公证费、第三方存证服务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项目,计算方式和承担主体也不同。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文资料未提供任何具体价格、地方收费标准或优惠安排,不宜以网络流传的报价作为依据。
七、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在正式沟通前,还有几项事实值得先行确认:侵权内容目前是否仍可访问;发布账号是否经过平台认证;此前是否已向平台发出通知以及平台的处理结果;内容是否涉及多个平台同步发布。这些情况会影响材料整理的先后次序和固定方式的选择。
电子证据的固定,落点在于让内容和来源能够被核对,而不在于材料数量的多少。整理过程中如遇到页面已删除、账号已注销或数据无法导出等情形,可以将已知的取得过程如实记录,并就后续处理方式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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