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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法律咨询,误工费和护理费怎么核算?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核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误工费按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两项确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三项确定。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核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误工费按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两项确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三项确定。核算时要把医疗证明、收入凭证和护理安排分别对应到条文条件上,具体金额还取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口径与个案举证情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咨询前可按“时间—收入—护理”三组整理材料,便于逐项核对。

误工费:先确定误工时间,再确定收入口径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规则把误工费拆成两个变量,核算时要分别找依据。

第一是误工时间。基础依据是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常见形式包括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嘱休假证明和复诊记录。因伤致残并持续误工的,条文用的是“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属于授权性表述,需要把医疗机构的持续治疗或休息意见与伤残鉴定意见书上的定残日期衔接起来,不能只凭休假天数自行推算到鉴定日。

第二是收入状况,按三种情形分别处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北京法院受理的案件,“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北京,参照数据以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核算时需核对当年公布口径和行业分类。

围绕这两项,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

  • 误工时间: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嘱休假证明、复诊记录;涉及持续误工的,另备伤残鉴定意见书及定残日期。
  • 固定收入: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记录,以及单位出具的误工时间与工资扣发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需要落实到发放记录上,仅有工资标准不足以说明减少额。
  • 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收入凭证,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平台结算记录;准备参照行业平均工资的,需核对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口径及相近行业的对应关系。

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人数、期限三项并行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同上解释第八条,版本及出处同上)

护理费的三个变量各有独立的证明对象。

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分两种路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需要提供其收入证明和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的凭证;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需要护理协议、发票、付款记录等反映护理级别与报酬水平的材料。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条文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也就是说,主张两人以上护理,需要相应的医学或鉴定意见支持,不能仅凭家属安排自行确定。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这通常需要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与辅助器具配置意见相互对应。

另外,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这条针对的是护理期限届满后的继续给付问题,与首次核算护理期限属于不同阶段,材料准备上需要区分。

护理费部分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及扣发证明;护理协议、护工费发票和付款记录;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的意见;涉及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意见。

核对顺序与常见分歧

从材料归类的效率看,可以先固定时间证据,再固定收入证据,最后固定护理安排证据;这只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各项证据各自对应不同的条文条件。

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几处是:误工时间与医嘱休假天数并不当然等同,持续误工还需与定残日期衔接;固定收入者的“实际减少”要以工资发放记录为准;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增加人数需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护理期限的终点是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不能恢复的才进入合理期限的判断,且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护理级别要结合护理依赖程度与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这些分歧点都可以通过对照同一份医疗材料、同一期间的收入记录和同一护理安排来核对,避免把不同阶段的材料混在一起计算。

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核算都以证据能够对应的条件为限:误工时间需要医疗证明与定残日期衔接,收入口径需要实际减少或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凭证,护理费需要护理人员收入、人数依据和护理期限的医学意见。材料不齐时,相应部分的计算基础需要补充或调整口径,具体应结合个案事实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协助核对上述材料与计算口径,委托范围与费用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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