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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故辞退赔偿证据清单:辞退通知日期早于考核表评分日期,赔偿清单先列哪份?

先列辞退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考核表与评分记录作为第二组材料。这样排序的理由是:辞退通知直接固定解除主体、解除日期和用人单位给出的解除理由,是判断“无故辞退”是否存在、赔偿清单按哪个时间点起算的基础;考核表评分日期晚于通知日期,属于需要与通知内容对照核验的材料,用于查看评分是否在解除之后补做、解除理由是…

先列辞退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考核表与评分记录作为第二组材料。这样排序的理由是:辞退通知直接固定解除主体、解除日期和用人单位给出的解除理由,是判断“无故辞退”是否存在、赔偿清单按哪个时间点起算的基础;考核表评分日期晚于通知日期,属于需要与通知内容对照核验的材料,用于查看评分是否在解除之后补做、解除理由是否事后形成。这是材料整理的先后建议,并非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表示日期在后就当然违法。

一、第一组:辞退通知与送达记录

这一组材料要核对四项信息:通知由哪个主体出具、通知日期与解除生效日期是否一致、通知写明的解除理由是什么、通知如何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解除证明本身是应当出具的文件,可以作为核对解除时间的书面对象。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如属单方解除,工会通知环节的记录也可以一并归入本组核对。

建议同时保留:劳动合同、通知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微信或邮件送达截图、快递面单与签收记录。核对时注意用人单位名称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是否一致,解除日期与工资结算截止日是否对应。

二、第二组:考核表与评分记录,用来核对理由形成时间

考核表评分日期晚于辞退通知日期,两份材料并不因此自动构成矛盾,也不直接等于违法解除,需要进一步核对:评分表对应的考核周期、评分人及其权限、考核制度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评分记录是否有审批或系统时间戳、原件由谁保管。

比对时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文件形成时间、签收或审批时间、电子系统生成时间、内容所指向的考核期间。日期差异可能来自不同程序节点,例如通知先行作出、考核事后补记,也可能来自考核周期本身跨月。把两份材料的时间线并列列出,比单看某一份更容易看清解除理由在通知作出时是否已经存在。

三、赔偿清单的列项顺序与计算依据

清单可以按“解除事实—工作年限与工资—请求金额”三段落排列。金额部分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八条则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赔偿金请求与继续履行请求在条件上相互对应,清单中宜写明主张的是哪一种。

清单金额项下建议附: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社保缴纳记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时,以这些材料为准逐项列明。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为条件,属于另一程序中的后果,不宜在清单中直接按比例列为主张金额。

以上条文版本为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文本,出处为商务部政策法规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天津地区的具体裁判口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本次资料未涉及,需结合当地公布数据与受理机关要求另行核对。如需就材料分组、时间线梳理和请求金额计算进行咨询,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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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故辞退赔偿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