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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维权需要请律师吗:恒略律师教你查看拒赔通知

是否需要在保险拒赔后委托律师,取决于三个可核对的条件:拒赔通知载明的理由属于交强险限额争议、商业险合同条款争议,还是侵权人赔偿能力与责任比例争议;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后果是否达到法定请求条件;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能否用现有病历、鉴定和票据材料支撑。

是否需要在保险拒赔后委托律师,取决于三个可核对的条件:拒赔通知载明的理由属于交强险限额争议、商业险合同条款争议,还是侵权人赔偿能力与责任比例争议;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后果是否达到法定请求条件;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能否用现有病历、鉴定和票据材料支撑。程序上,可以先向承保公司取得写明依据条款的书面说明,再对照保单、事故认定书和医疗材料判断争议焦点;材料归集和争点梳理可以自行完成,涉及条款解释、责任比例与伤残、精神损害举证时,再考虑委托专业协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准备与争点核对。

一、先看拒赔通知“拒的是哪一层”

交通事故赔偿通常涉及三个主体: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对查看拒赔通知的直接用途,是先把通知的出具主体与赔付层次对应起来:

  • 通知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出具,需核对通知是否围绕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事故责任有无、受害人损失范围展开;
  • 通知由商业险承保公司出具,需核对通知引用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是否在投保时作出提示说明;
  • 通知仅来自侵权人一方,则不属于保险拒赔,需按侵权责任和赔偿能力另行核对。

查看通知时,可以记录四项信息:出具主体全称、通知日期、引用的条款编号或条款原文、拒赔所依据的事实。通知只写“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未写明条款和事实的,建议以书面方式要求承保公司补充说明依据,便于把争议落到具体条款和具体损失项目上。这项补充说明属于沟通与材料准备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

二、核对事故责任与赔偿项目

保险赔付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拒赔通知如以“无责”“责任比例不符”为由,需要回到事故认定书、现场材料、行车记录和双方陈述核对责任划分。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梳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查看拒赔通知时,可以逐项对照通知拒绝的是哪一项目、拒绝理由是项目不属于赔偿范围,还是金额缺少票据、鉴定或医嘱支撑。将“项目是否成立”与“金额是否有证据”分开记录,后续沟通会更有针对性。

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责任比例材料因此不仅影响事故赔偿总额,也会影响各项请求的计算基础。核对时建议把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比例、实际票据金额放在同一张表里,避免把不同计算口径混在一起。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注意事项

精神损害赔偿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咨询中的高频问题,也是最容易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混同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围绕这条规定,查看拒赔通知和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四点:

第一,法定条件是“严重精神损害”。主张时需要用病历、诊断证明、住院与复诊记录、伤残鉴定意见、持续治疗情况等材料说明损害程度,不能仅以事故本身推定达到严重程度。通知如以“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为由拒绝,应核对通知是否说明了所依据的伤情材料。

第二,请求主体是被侵权人。近亲属代为处理赔偿事务时,需要核对授权材料与主体关系材料,避免以不适格主体签署放弃某项请求的文件。

第三,特定物情形有独立条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类请求需同时核对主观状态、物品的人身意义和损害严重程度,不能与人身伤害项目直接套用。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计算分开。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则依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审查人身权益损害与严重程度。两者依据不同,材料准备也应分开。

在索赔清单中,建议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与精神损害赔偿分行列明,分别注明证据名称和计算依据。通知拒绝某一项时,即可定位到该项的证据缺口,而不是笼统地认为整份通知都缺乏依据。

四、拒赔通知与配套材料的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整理材料,帮助判断争议焦点,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拒赔通知原件或电子件 出具主体、日期、引用条款、拒赔事实与拒绝的具体项目
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及投保材料 承保公司、保险期间、责任限额、免责条款及提示说明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基本事实、责任划分、是否存在过错相抵材料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诊记录 伤情程度、治疗连续性、与精神损害“严重”条件相关的事实
伤残鉴定意见、误工与护理材料 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基础
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票据 各项实际支出与请求金额的对应关系
与承保公司的沟通记录 对方已说明的理由、要求补充的材料、时间节点

整理顺序可以按“通知—保单—事故与责任—伤情与鉴定—票据与计算”推进,目的是让同一项损失在通知、保单和证据之间能够一一对应。不同主体出具的文书日期、表述口径可能不同,核对时以同一事故、同一损失项目为线索,不把不同程序的日期差异直接视为矛盾。

五、是否委托与费用边界

可以把是否委托的判断落到具体工作上:拒赔理由只涉及补充一张票据、一份病历,且事故责任清楚、保险限额足以覆盖损失时,自行与承保公司书面沟通并补交材料,通常可以先推进;拒赔理由涉及商业险免责条款的含义、投保时是否作出提示说明、事故责任比例与过错相抵的争议,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达到“严重”条件需要结合鉴定与病历论证时,专业协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争点梳理、材料组织和书面意见的准备上。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

费用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应按书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工作阶段和计费方式,本文资料未提供统一价格或具体报价;诉讼费由受理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评估费由鉴定评估机构收取,属于第三方费用,具体金额需以受理机构和鉴定机构的通知为准。咨询时可以把拒赔通知、保单和损失清单带到同一份材料目录中,先确认争议属于哪一层,再讨论是否需要委托以及委托哪些工作。

截至本文写作时,所引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地区交通事故的具体处理还会涉及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材料和鉴定安排等事实差异,哪些材料已经取得、通知引用了哪些条款,仍需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拒赔通知与保单后,就争议焦点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同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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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