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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中责任如何划分?

在北京咨询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划分通常先看三组事实:造成损害的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还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能否通过公安等机关调查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北京咨询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划分通常先看三组事实:造成损害的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还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能否通过公安等机关调查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有人身损害时,应先报警、就医并保存现场材料,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先按“损害事实—物品来源—具体侵权人线索—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管理人义务—受害人自身因素”分组整理材料,电话4009003957,便于围绕责任主体和证据缺口逐项核对。

一、先区分物品来源:抛掷物、坠落物与搁置物、悬挂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条把“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分开处理。咨询时需要核对:物品是从窗户、阳台等位置被抛掷,还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监控、目击者、出警记录能否指向具体户或具体使用人;受损位置与建筑物哪一侧、哪一层具有对应关系。能够锁定具体侵权人的,讨论重点是该侵权人的责任;不能锁定的,才进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问题,不能跳过“经调查难以确定”这一前提。

如果损害来自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里的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责任成立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为条件;赔偿后存在其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咨询中要核对坠落物是否属于搁置物、悬挂物或者设施本身,拟主张的对象是业主、实际使用人还是管理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与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对象和主体表述并不相同,具体适用要结合物品属性、位置、来源和调查情况判断,不能仅凭“高空坠物”四个字直接选定。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补偿责任有前提和例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补偿规则不是“找不到人就让整栋楼赔偿”。原文限定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并且“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咨询时应核对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进展、现场方位、物品坠落或抛掷的可能来源,以及各使用人与该来源的关联。建筑物使用人如果主张自己不是侵权人,需要围绕该条“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准备材料;具体证明方式要结合房屋是否实际使用、事发时是否在场、位置方向、出入记录等事实,由办案机关和法院判断,不能预先编造统一标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依法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此可见,补偿主体条文表述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另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范围需要以调查和证据能够指向的可能来源为基础。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咨询阶段可以把报警时间、出警回执、调查进展和现场方位材料单独整理,用于判断目前处于“已有明确线索”还是“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状态。

三、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需独立判断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咨询中可以核对物业服务合同、外墙和公共区域巡查记录、维修养护记录、警示标识、监控设备运行情况、事发前后异常报告处理记录等,用以判断管理人是否履行了与具体场景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使用“可以核对”而非“必须提交”,因为材料范围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拟主张的对象确定。若管理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是否仍承担责任,需要回到条文条件具体判断,不能仅凭管理人身份直接下结论。

四、受害人自身过错可能影响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高空坠物咨询中,这一条用于核对受害人是否存在对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错,例如是否进入已经设置警示的区域、是否在事发后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害扩大等;具体是否构成过错、能否减轻以及减轻幅度,要结合现场警示、通行路线、就医记录等事实判断。该条使用“可以减轻”,不是自动免除侵权人责任,也不是把举证责任简单转给受害人。咨询时宜把受害人行为与损害发生、扩大之间的关联单独列出,避免把所有原因混在一起。

五、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建议按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对应归档,便于核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条件。

核对对象 可核对内容 主要用途
报警与医疗材料 报警时间、出警回执、就医记录、费用票据 固定损害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害后果
现场与物品 坠落物照片、位置、楼层、窗户或阳台、外墙、监控 判断抛掷或坠落、可能来源
具体侵权人线索 目击者、监控、出入记录、公安调查进展 判断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
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户号、实际使用人、出租或空置情况 核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但不是当然责任名单
管理人义务 物业合同、巡查维修记录、警示标识、监控维护记录 核对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受害人因素 现场警示、通行路线、事后处置 核对是否存在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错
沟通记录 与物业、社区、公安机关沟通的时间与内容 梳理调查经过和已掌握线索

六、适用边界与条文来源

北京是咨询场景;本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全国规则回答,不扩展未提供的地方特别规定。具体案件仍要回到事发地、现场证据和调查结果。主要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具体赔偿金额、责任比例和地方特别程序,需要结合个案材料另行核对。

高空坠物责任划分最终要落到“物品来源—能否确定侵权人—使用人范围—管理人义务—受害人过错”这条证据链上。若材料目前只能证明损害发生,尚不能指向具体楼层或具体使用人,可以先保留现场位置、报警调查和物业履职材料,再讨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补偿路径;若物品属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则应另行核对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过错。需要就责任主体、证据分组和咨询范围作进一步核对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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