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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律师咨询:申请文件名称与信息用途描述不对应时,补正说明应核对哪些内容?

申请文件名称与信息用途描述不一致时,补正说明的核对重心是让行政机关能够定位到具体信息,而不是先论证用途是否正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信息用途”并…

申请文件名称与信息用途描述不一致时,补正说明的核对重心是让行政机关能够定位到具体信息,而不是先论证用途是否正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信息用途”并未列为法定必备内容。用途描述可以帮助理解申请指向,但不能替代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补正说明可以围绕主体与事项是否同一、文件能否被检索、信息是否属于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现有信息、申请是否实质属于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逐项核对,并同时确认补正期限和答复期限的起算。

一、先核对“名称”与“用途”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事项

建议把申请文件名称与用途描述中的时间、项目名称、地块、文号、制作机关、争议文书等要素并列比对,看它们是否指向同一行政行为或同一份材料。名称写的是某一批复、决定或通知,用途描述提到的是另一份文书或另一阶段事项时,补正说明宜写明申请人所指的具体文件名称、文号(如有)、形成时间、制作机关及涉及对象。这样处理的作用,是把用途中的事实信息转化为“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对应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要求。

如果名称与用途确实指向不同文件,可以在补正说明中分别列明,或者明确本次申请以哪一份文件为准。用途描述中涉及诉讼、维权、监督等内容的,可以作为理解申请范围的辅助说明,不宜用来说明“因此应当公开”。

二、补正说明可以逐项核对的内容

核对项 建议核对的内容 作用
申请主体与受理机关 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是否完整;被申请机关是否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对应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申请渠道要求
信息指向 文件名称、文号、形成时间、制作机关、涉及项目或对象 对应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特征性描述
信息状态 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现有信息 对应第三十八条;需要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性质 用途描述是否实质为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对应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形式要求 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是否写明 对应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及第四十条
期限 补正告知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作出、补正期限是否合理 对应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因此,用途描述如果实际是要求行政机关解释理由、作出判断或重新汇总分析,补正说明中可以调整表述,明确所要的是哪一份现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名称与用途不一致,且用途实质是要求处理投诉、举报的,补正时宜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另行提出投诉举报,避免两类事项混在同一份申请中。

三、补正期限与后续处理前提

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补正告知后,可以核对告知日期、补正事项、补正期限,并在期限内提交;补正后答复期限重新起算。

补正完成后,行政机关会依照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包括告知获取方式途径、提供信息、说明不予公开理由、告知信息不存在、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等。补正说明本身不产生“必须公开”或“必然不公开”的效果,具体仍取决于所申请信息的状态和法定条件。

本次资料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规定,是否产生费用需另行核对。涉及补正说明的起草、材料梳理等律师服务事项,可与律师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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