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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账号主体怎么查?

在天津准备网络侵权律师咨询,材料可以按“权利主体与权属—侵权账号与内容—侵权初步证据—损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五组归档,截图只是其中一组。

在天津准备网络侵权律师咨询,材料可以按“权利主体与权属—侵权账号与内容—侵权初步证据—损害后果—已采取措施”五组归档,截图只是其中一组。账号主体查询需要先区分账号类型:网络交易平台内的店铺、带货或服务账号,可以把订单、支付记录、店铺页面和客服沟通记录作为核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线索;普通社交账号则先固定主页公开信息、认证标识、发布内容和互动记录,具体身份信息核验路径需结合账号所在平台规则和案情进一步确认。到所咨询前,可先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材料携带方式和咨询安排。

一、先分清两类材料:权利人材料与账号主体线索

网络侵权咨询中,容易把“我是谁”和“对方是谁”混在一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材料提出了一项明确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里的“真实身份信息”指提出通知的权利人,不是被诉账号的运营主体。因此,权利人一侧可以准备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身份与授权材料;如果主张著作权、商标权或合同权利,还可以准备权利来源文件,例如创作底稿、首次发布记录、著作权登记材料、商标注册证、授权许可合同等。

账号主体一侧则属于“线索固定”和“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账号主页显示的名称、认证标识、简介中的公司名、联系方式、店铺营业执照、收款方名称、发票抬头、客服聊天中出现的公司信息,都可以作为主体线索。不同线索指向的名称可能不同,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订单或同一发布时间做交叉比对,记录关联关系,不预设它们必然属于同一主体。

二、账号主体怎么查:先固定公开页面,再按账号类型核对

账号主体查询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固定账号页面的公开信息。建议用录屏方式从平台首页搜索账号开始,连续录制到进入账号主页,完整展示平台名称、网址、账号名称、账号ID、认证标识、简介、头像或背景图中的商标、置顶内容、商品橱窗或店铺入口。截图应保留系统时间、页面网址和账号标识;对涉嫌侵权的内容,逐条保存发布页面、发布时间、链接、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等显示数据。原始图片、视频和录屏文件应保留未裁剪版本,并记录保存设备、保存时间和保存人,便于后续核对来源。

第二步是按账号类型核对主体线索。如果账号对应网络交易平台内的销售者或服务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提供了核对思路。根据该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该条还规定,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的直接效果是赔偿责任分配,它提示我们把“平台能否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作为核对重点,不能直接推导出平台负有独立的披露程序。咨询时可以带上订单号、支付凭证、店铺页面、发票、物流记录和平台客服答复,用于核对平台掌握的主体信息状况。

如果账号是普通社交账号,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平台披露或调取主体信息的具体规则。可以先固定主页公开线索、发布内容、互动记录和交易沟通痕迹,具体核验路径需结合账号所在平台规则和案情另行确认。咨询时可以请律师核对现有线索是否足以指向某一主体,以及是否需要通过平台投诉、诉讼或其他程序进一步调取。不要通过购买、利诱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三、通知与侵权初步证据:民法典第1195条要求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对咨询材料有三点直接意义。其一,通知材料要能说明权利人身份,身份信息应真实、可核验。其二,初步证据要能说明权属、涉嫌侵权内容的位置以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主张文章被抄袭,可以准备原文首次发布页面、创作底稿、涉嫌侵权页面和比对说明;主张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使用,可以准备权利证书、使用场景和涉嫌侵权页面。其三,错误通知可能产生侵权责任,所以通知内容应准确描述涉嫌侵权的内容和范围,避免把合理评论、正常转发或权属尚不明确的内容一并列入。

如果平台已经收到通知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可以保存通知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删除或屏蔽情况,以及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嫌侵权的事实材料,供后续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条件。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

四、咨询材料清单

材料组 可以准备的内容 能核对什么
权利主体与授权 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谁有权提出主张、授权范围是否清楚
权利与权属证明 创作底稿、首次发布记录、著作权登记材料、商标注册证、许可合同 主张的权利基础及形成时间
侵权账号与内容 账号主页录屏、认证标识、简介、发布内容、商品橱窗、店铺页面 账号名称、公开主体线索、涉嫌侵权内容位置
交易与沟通记录 订单号、支付凭证、发票、物流记录、客服聊天、服务合同 收款主体、销售者或服务者线索、平台掌握的信息状况
侵权初步证据 原文与涉嫌侵权页面的比对说明、发布时间、阅读转发评论数据 权属与内容的对应关系、传播范围
损害后果 订单减少、客户流失、修复费用、医疗费用等凭证 损害与涉嫌侵权行为之间的时间、事项关联
已采取措施 平台投诉记录、通知文本、发送回执、删除或屏蔽情况 平台处理过程及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已有程序材料 律师函、起诉状、平台处理通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材料 程序阶段、已主张事项、对方答复

表格中的材料按咨询需要分组,不表示法定提交顺序。同一事项涉及的账号名称、订单号、收款方、发布时间和沟通记录,建议放在同一文件夹内,并附一页时间线,标明每个节点的来源。

五、到所咨询前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核对顺序可以按“先权利、后侵权、再损害、最后程序”推进。先确认权利人身份和权利来源,再固定涉嫌侵权账号与内容,随后整理损害后果和已采取措施,最后把已经收到的文书按日期归档。账号主体线索可以单独建一个目录,按“公开页面信息—交易信息—沟通信息—平台答复”分类,每一项注明来源和保存方式。这样有助于律师快速判断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账号主体。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具体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以书面约定及受理机构通知为准。咨询时可以携带已产生的费用凭证,便于说明损害和支出情况,但不宜把尚未发生的费用直接列为已发生损失。

网络侵权材料整理的目标,是让权利人、侵权内容、账号主体线索、损害后果和处理过程能够相互对应。天津咨询场景下,材料仍按全国性法律规则整理,当地受理细节和平台规则可在咨询时进一步核对。若现有材料只能显示账号昵称,可以先完成页面固定和交易记录归集,再就主体核验路径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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