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与征收调查表所载楼层不一致时,应首先核对房屋登记簿中的记载及其所附附图,以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楼层等内容为基准;产权证书及其附图作为对照材料。征收调查表属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可以作为发现差异的线索,也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但不能替代登记簿记载。
一、面积与楼层的认定顺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楼层差异会直接影响建筑面积的认定,并进而影响评估对象和补偿计算,因此核对顺序应当是:先调取房屋登记簿记载及附图,再与产权证附图逐项比对,最后核对征收调查表中的楼层、面积记载。
需要留意的是,该条同时保留了例外: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可以不按登记簿认定。这类证据通常涉及登记档案、测绘资料等原始材料,是否足以推翻登记簿记载,需结合具体材料判断,不能仅凭调查表或权属证书单方记载下结论。
二、调查表的作用与可提出的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调查表是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形成的材料,其内容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发现楼层、面积与登记簿不符时,可以针对公布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征收部门核对更正。
在评估环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楼层记载直接影响评估对象状况,实地查勘记录与登记簿、调查表三者之间的差异,建议在同一份书面材料中列明,避免分别陈述造成事实割裂。
三、选律师时的核验清单与费用边界
选择律师时,可以围绕以下事项判断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差异的准备:
| 核验事项 | 用途 |
|---|---|
| 是否要求先调取房屋登记簿及附图 | 确认认定基准,判断权证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
| 是否比对产权证附图、登记簿附图、调查表三者记载 | 定位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 |
| 是否核对实地查勘记录及签字情况 | 判断评估对象记载是否准确 |
| 是否就调查结果公布内容提出书面异议 | 固定异议时间与内容 |
| 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是否写入书面合同 | 明确律师服务费覆盖的工作阶段 |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应与律师事务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十三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
上述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具体案件中登记簿能否调取、异议如何受理,还需结合当地登记和征收部门的实际办理要求进一步核实。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司发通〔2021〕87号,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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