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理由要写得具体,关键做法是把“对认定不服”转化为对法定审查事项的具体主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每一项都指向事故认定书中的具体表述和卷内具体材料,并在申请中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泛泛写“认定不公”“对方应负全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据此锁定审查对象;写明认定书某一项记载与现场图、监控、鉴定意见或当事人陈述的哪一处不一致,复核审查才有具体切入点。北京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同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备时先核对送达日期和认定书内容。有关复核理由的组织、材料梳理和期限核对,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复核审查的五项内容,决定理由写在哪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条规定说明两点。第一,复核审查有固定范围,复核理由应当落在这几项内容上,而不是单纯表达情绪或重复赔偿诉求。第二,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书面申请中的理由和证据往往承担主要表达功能;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到场听取意见,但能否召集并不由申请人单方决定。因此,理由写得越能对应审查项,越便于复核机关判断争点所在。
二、从认定书载明内容中找具体争点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复核理由要写得具体,可以从这五项记载逐项对照。比如,对“事故发生经过”有异议,应指出认定书描述的车辆行驶方向、碰撞位置、信号灯状态与现场图、照片、监控或行车记录仪反映的情况有何不同;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有异议,应指出认定书采信了哪些证据、遗漏了哪些证据、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过错及责任”有异议,应指出认定书引用的行为规范与当事人实际行为是否对应,责任划分的表述是否与查明的事实一致。这样写,复核机关可以直接对照认定书和卷内材料核查,理由不再停留在结论层面。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查阅、复制这些材料,是让复核理由具体化的重要准备。建议先核对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来源和签章,再与认定书引用的证据逐一对应;复制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便于后续引用时说明出处。
三、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写成可核对的主张
“事实不清”和“主要证据不足”是第七十六条列明的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但这两个词本身是法律评价,不能直接当作理由。具体写法应当包含三部分:认定书中的哪一项事实结论、哪一份或哪一组材料与该结论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影响到哪一项责任判断。
例如,可以围绕以下方向组织:
- 时间、地点、天气、路面状况等基础事实与现场图、照片是否一致;
- 车辆行驶轨迹、碰撞部位、制动痕迹与车辆检验意见、痕迹鉴定意见是否对应;
- 信号灯状态、让行标志、视线遮挡等关键情节,是否有监控、行车记录仪或证人证言支持;
- 认定书引用的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只采信一方陈述而未说明取舍理由的情况;
- 伤情、车速、车辆安全性能等需要检验鉴定的事项,鉴定意见是否已经告知并作为认定依据。
这些方向只是建议的核对思路,具体到个案仍需以认定书原文和卷内材料为准。写理由时,宜用“认定书第某项记载为……,而某材料显示……,二者不一致,可能影响……”这样的结构,把事实、材料、影响三层写清楚,避免只写“认定错误”。
四、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写明条文与行为的对应关系
“适用法律错误”与“责任划分不公正”也是第七十六条列明的重新调查、认定情形。责任划分通常建立在行为规范与过错程度之上,复核理由可以指出:认定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与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对应;同一事故中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认定书是否分别说明;认定书对过错程度的表述,是否与查明的事实和引用的规范相匹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复核阶段审查的是事故认定本身,不是直接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复核理由可以说明责任划分对后续赔偿的影响,但不宜把赔偿项目、金额计算作为复核请求的主体内容。把“应当由谁承担多少赔偿”改写成“认定书对某一行为的过错评价与引用的规范不符,可能影响责任比例”,更贴合复核审查的范围。
五、程序性理由要说明与认定结论的关联
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因此,写程序性理由时,除了指出某个环节存在问题,还宜说明该问题与认定结论之间的关联。例如,检验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记录、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入卷、认定书是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专用章。这些事项可以对照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要求核对。仅罗列程序瑕疵而不说明其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或责任划分,复核机关可能认定为不影响认定的瑕疵。
六、期限、提交路径与复核结论的对应
第七十一条规定,复核申请应当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根据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三日期限的起算和计算方式,建议以送达回执、签收记录等送达凭证核对,避免把签收日与制作日混同。
提交路径方面,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三条规定,除逾期提交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了解这些流转时间,有助于安排材料补正和后续沟通。
复核结论与理由的对应关系,集中在第七十六条: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结论;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认定这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场宣布。由于同一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这一次申请更宜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方面的主要争点写全,而不是只写一个结论性请求。
七、提交前的材料核对清单(建议)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把复核理由写具体,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先后顺序: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什么 |
|---|---|
| 认定书及送达凭证 | 签收日期、认定书五项记载是否完整、是否告知复核权利和期限 |
| 现场图、照片、监控、行车记录仪 | 车辆位置、行驶方向、碰撞部位、信号灯状态与认定书记载是否一致 |
|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 认定书采信了哪些陈述、是否说明取舍理由、证人信息是否需要保密处理 |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告知记录 | 鉴定事项、意见内容、是否作为认定依据、是否依法告知 |
| 认定书引用的法律规范 | 条文与当事人行为的对应关系、责任划分的表述依据 |
| 程序性文书 | 受理、调查、检验鉴定、送达等环节的记录是否完整 |
核对后,可以把理由按“认定书记载—对应材料—不一致之处—可能影响”的顺序排列,并在申请中附主要证据的名称和来源。这样既回应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也符合第七十一条关于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的要求。
本文讨论的是复核理由的组织方法及期限、材料核对要点。具体案件能否形成有效复核理由,仍需结合认定书原文和卷内材料逐项比对;涉及是否提出复核、主要证据如何准备以及后续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官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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