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与原处罚决定指向不同事项时,起诉材料的核对主线取决于当事人拟请求法院审查的是哪一个行政行为:准备起诉原处罚决定的,以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凭证为核心文书,同时核实该处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复议程序是否已实际处理该处罚事项;准备起诉复议决定的,以复议决定书及其收到凭证为核心文书,并据此确定被告和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两份文书指向不同事项,在法律上对应两个可以分别审查的行政行为,起诉状中的被诉行为、被告、诉讼请求与证据清单宜分别对应,避免合并成一项笼统主张。整理这类材料如需进一步梳理对应关系,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联系咨询。
一、先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是哪一个
复议决定与原处罚决定指向不同事项,意味着复议决定的主文没有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的处理,两份文书各自记载了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核对时可以先摘录两份文书的关键要素,逐项并列比对:
| 核对项 | 原处罚决定书 | 复议决定书 |
|---|---|---|
| 文书名称与编号 | 处罚决定的文号 | 复议决定的文号 |
| 作出机关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 | 复议机关 |
| 当事人 | 被处罚人 | 复议申请人 |
| 处理事项 | 处罚所针对的具体违法行为或事实 | 复议决定所处理的具体事项 |
| 处理结果 | 处罚种类与幅度 | 维持、改变、驳回或其他处理 |
| 作出与送达日期 | 决定作出日、送达与签收日 | 决定作出日、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日期 |
这张表的作用是固定“两份文书分别处理了什么”。建议把两份文书的主文各摘成一句话,例如原处罚决定“对某行为处以某类处罚”,复议决定“对另一事项作出某种处理”,再看两句话指向的事实是否同一、当事人是否同一、处理结果是否相互衔接。只有事项同一,才存在复议决定维持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问题;事项不同时,两份文书各自独立,起诉材料也宜按两组分别组织。
二、被告列明: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为判断框架
被诉行为确定之后,被告的列明才有判断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条还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法规正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按该条的适用范围,被告的列明取决于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作出了何种处理:维持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列原机关,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列复议机关。当复议决定指向的是另一事项,复议决定主文并未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维持或改变的处理,此时准备起诉原处罚决定的,可按直接起诉的情形,将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准备起诉复议决定所处理事项的,将作出该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列为被告。建议在起诉状中分别写明两份文书各自处理的事项与作出机关,便于立案环节识别被诉行为,减少因被告列明与被诉行为不匹配而产生的补正。
复议决定存在部分维持原处罚、部分处理其他事项的情形时,需要逐项阅读复议决定的主文,按每一项处理结果分别对应上述规则,不能只看决定书的标题或者结论段的一句话。
三、起诉期限:按被诉行为对应的文书起算
期限的起算点同样随被诉行为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同上,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法规正文。
该条针对的是不服复议决定以及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两种情形,起算点分别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和复议期满之日。据此,准备起诉复议决定所处理事项的,宜以复议决定书的收到日期为起算依据,并保留签收记录、邮寄查询记录或者电子送达记录。准备起诉原处罚决定、且该处罚未经复议处理的情形,第四十五条未作规定,本次资料也未包含该情形的起诉期限条文,需以现行行政诉讼法文本和立案法院的指引另行核对,不宜用复议决定书的收到日期推算原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也不宜用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推算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两份文书的送达时间不同属于正常情况,分别留存凭证即可。
四、复议前置:先确认原处罚是否属于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情形
原处罚属于法定复议前置事项时,起诉前还需核实复议程序是否已经实际处理了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法规正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如果原处罚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即属于上述第一项情形。此时复议决定却指向另一事项,原处罚是否已经过复议审查,可以作为材料核对的重点:比对复议申请书的请求范围、复议受理通知载明的事项与复议决定主文处理的事项是否一致。若复议申请未涵盖原处罚,或者复议机关仅处理了另一事项,对原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是否满足,需要结合复议案卷材料进一步核实。
关于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源同上。该条同时保留了选择起诉与复议前置两种路径,具体适用哪一种,取决于原处罚是否落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列举的情形。
五、起诉材料的建议分组方式
在确定被诉行为、被告与期限之后,材料可以按“一个被诉行为一组”的方式整理,两组之间不交叉混排:
第一组围绕原处罚决定,放入处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送达凭证、签收记录,以及与处罚事实相关的证据;第二组围绕复议决定,放入复议决定书、收到凭证、复议申请书与受理通知。起诉状、证据清单分别写明每组材料对应的被诉行为与证明对象。这样整理的好处是,立案环节能够直观看出两份文书分别指向什么事项,被告列明与期限主张各有对应的文书支撑。
证据调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包括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文书原件由行政机关保存而当事人无法取得的,可以按该条考虑申请调取,并在申请中写明该证据与哪一个被诉行为相关。
六、容易出现的三处偏差
一是把两份文书直接当作“维持”关系处理,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而复议决定主文实际处理的是另一事项。二是期限串用,用复议决定书的收到日期计算原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间,或者反过来。三是证据混装,证据清单不区分两份文书对应的事项,导致证明对象不清。避免这三处偏差的共同前提,仍是先固定被诉行政行为,再分别对应被告、期限与证据。
本文涉及的复议决定是否处理了原处罚事项、两份文书的具体送达日期以及原处罚是否属于当场作出,仍需以手头文书原件和送达凭证为准;被告列明与起诉期限的具体适用,建议结合文书原件向立案法院核对,也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