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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唐山工伤赔偿律师费用咨询:后续治疗费票据尚未发生,费用边界怎么核对

在唐山咨询工伤赔偿律师费用,后续治疗费票据尚未发生时,费用边界的核对重点在于:先把已经确定的律师服务费,与后续治疗费这类尚未实际发生的款项分开处理;再通过书面收费合同、合法票据和服务范围条款,逐项对应核对。工伤赔偿案件依法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此“等后续治疗费实际拿到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这类后付比例安排,…

在唐山咨询工伤赔偿律师费用,后续治疗费票据尚未发生时,费用边界的核对重点在于:先把已经确定的律师服务费,与后续治疗费这类尚未实际发生的款项分开处理;再通过书面收费合同、合法票据和服务范围条款,逐项对应核对。工伤赔偿案件依法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此“等后续治疗费实际拿到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这类后付比例安排,没有合规基础。

一、先确认计费方式:工伤赔偿不得风险代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禁止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该条把工伤赔偿明确列入禁止范围。

这项限制直接决定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后续治疗费属于工伤赔偿请求的组成部分,其金额在票据尚未发生时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按实际获赔比例收费”的基数。咨询时可以向律所确认:拟签的收费合同采用的计费方式是什么,是否与赔偿结果挂钩,是否把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计入计费基数。如果合同中出现按赔偿款比例后付的表述,需要请律所说明该条款与上述禁止性规定如何衔接。

二、费用边界落在三处书面痕迹上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代替。核对费用边界时,可以据此逐项比对: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建议的关注点
收费合同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费用构成 服务覆盖的程序阶段;后续治疗费是否被写入服务范围或计费基数
收费票据 收费主体与金额 票据是否由律所出具、是否与合同编号和金额对应
付款记录 收款方 款项是否进入律所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对于后续治疗费,建议在合同中把处理方式写清楚:先主张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时,是否纳入原有委托、是否另行计费、按什么标准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后书面固定。这类约定属于双方协商的委托事项,并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三、收费标准本身没有统一价

根据同一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并由律师协会对律所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因此,唐山地区的具体收费数额应当以拟委托律所的书面报价和收费合同为准,不宜用外地或网络流传的“标准”替代。

诉讼费属于另一类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咨询时可以请律所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避免两类费用混同。

四、出现分歧时的处理路径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明确,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已经签署合同、对费用构成有疑问的,可以先按合同和票据逐项核对,再选择协商或调解。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京津冀范围内工伤赔偿案件的收费合同条款、服务范围表述和票据对应关系提供梳理与咨询准备,具体承接方式与费用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第九项、第一项、第十三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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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伤赔偿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