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记录与护理记录对同一手术时间记载不一致时,证据清单应把“同一时间点在不同原始记录中的记载”作为核对主线,重点核对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和住院志等原始病历,并先通过查阅、复制程序固定病历来源。时间记载差异本身需要进一步核实其指代的手术节点和记录形成过程,不能直接等同于伪造或篡改;是否产生过错推定效果,要对照《民法典》规定的具体情形判断。
一、先固定可查阅、复制的病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为证据清单提供了病历资料的基本范围。建议在查阅、复制时,按下列类别逐项核对是否齐全,并记录每份材料的页码、记录人、形成时间和原件来源:
| 记录类别 | 可核对的时间信息 | 与手术时间矛盾的关联 |
|---|---|---|
| 手术记录 | 手术开始、结束时间,术者、手术名称、麻醉方式 | 直接记载手术起止,是核心比对对象 |
| 麻醉记录 | 麻醉开始、结束时间,手术起止,生命体征记录 | 可与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交叉比对 |
| 手术护理记录 | 患者入室、出室时间,器械清点、术中护理节点 | 反映手术室交接和护理节点 |
| 病房护理记录 | 术前准备、接送手术、返回病房及术后观察时间 | 可与手术室记录对照患者流转时间 |
|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 术后返回时间、患者状态、术式记载 | 反映术后即时情况 |
| 医嘱单 | 术前医嘱、术后医嘱的开具和执行时间 | 可辅助判断手术前后医疗行为节点 |
| 住院志及日常病程记录 | 入院时间、术前讨论、手术当日病程演变 | 提供住院期间的时间背景 |
| 检验报告、病理资料 | 标本采集、送检、报告时间 | 可辅助核对手术与标本流转时间 |
二、围绕“同一手术时间”逐项核对
建议把差异整理成时间对照表,逐份记录各材料中出现的“入手术室”“麻醉开始”“手术开始”“手术结束”“出手术室”“返回病房”等时间点。不同记录可能分别记载不同节点,先确认差异是指同一节点还是不同节点,再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核对时可以关注同一事项的记录主体、记录期间、原件来源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例如,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对手术起止的记载、手术护理记录与病房护理记录对患者接送时间的记载,均应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
核对原件时,可以留意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修改痕迹和打印件的完整性;对复印件,可以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页码是否连续。上述整理方法有助于把时间差异固定在具体记录和具体节点上,便于后续与医疗机构沟通或用于鉴定材料准备。
三、时间矛盾在过错判断中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上,2021年1月1日施行)
手术时间记载矛盾可以作为进一步核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和诊疗规范执行情况的线索。是否达到该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需要结合病历资料是否完整提供、是否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是否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具体事实判断。建议在证据清单中单独列明每处时间差异对应的记录名称、页码、记载内容、差异说明及待核实事项,并保留查阅、复制过程的书面记录。具体案件中的病历原件和完整流转材料,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