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咨询时,建议按“账号主体—发布记录—内容同一性—传播数据—通知与平台处置”五类平台记录逐项核对,重点在于查清各平台发布主体是谁、发布先后与转载关系、传播范围,以及是否已向平台发出符合法定内容要求的侵权通知。以下核对方法与依据,供咨询前整理材料时参考。
一、先核对账号主体与发布归属
同一内容出现在多个平台、账号名称不同,不等于发布主体不同,也不等于彼此无关。建议对每个发布页面分别留存:账号名称与昵称、平台展示的认证信息(个人认证、企业认证、机构认证等)、账号主页链接、发布页链接、页面截图与录屏。若页面展示的注册主体、认证主体或运营者信息不一致,应逐一记录差异,并注明该信息是平台页面直接展示,还是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取得途径本身需要进一步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账号主体不同会影响后续向谁主张权利、向哪个平台发通知,因此这部分记录建议与其他材料分开归档,按“平台—账号—页面”一一对应,避免混同。
二、固定内容与传播记录,判断是否同一内容
对每条发布记录,建议留存发布时间(精确到时分)、标题与正文全文、配图或视频、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及可见的转载来源。将各平台内容逐段比对,标注相同表述、改动表述与新增表述,形成一份对照表。这样做的用途是:一方面确认是否属于同一内容的重复发布或改编发布,另一方面为判断传播范围和影响提供事实基础。
如果涉及媒体报道,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该条适用于媒体失实报道情形,对普通用户发布的内容并不当然适用,是否援引需结合发布主体性质判断。
三、通知与平台处置记录,是线上咨询的核心材料
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及平台反馈,建议完整留存:通知发出时间、通知渠道、通知内容全文、附件(身份信息、权属或侵权初步证据)、平台受理编号、平台转送或处理的回复、实际删除或屏蔽的时间与范围。这些记录直接关系到平台责任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都需要用上述记录来核对;平台责任的范围限于未及时采取措施所对应的损害扩大部分,这与发布者自身的侵权责任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另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针对的是平台的主观状态,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能仅凭未删除即推定。
若发布内容涉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还需考虑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关于合理核实义务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列举的考虑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整理材料时可按这六项分别对应标注,便于咨询时说明各平台发布主体在核实义务上的差异。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线上咨询前,可将上述材料按“主体信息、内容比对、传播数据、通知与处置”四组整理成目录,并附一份时间线。是否将平台证据梳理、侵权通知起草、平台交涉等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律师服务费与公证、证据保全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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