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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案例分析:信息范围、披露相关争点与证据分析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上述规定适用于天津的隐私权侵权维权案件。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上述规定适用于天津的隐私权侵权维权案件。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性特别规定或具体裁判案例。建议核对披露内容的原始载体、实际披露时间、披露对象、披露范围及同意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转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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