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肖像与AI换脸的维权,通常从四件事的核对开始:谁在使用、使用是否经过许可、是否落入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换脸或商用内容是否还能对应到特定自然人。程序上可先固定侵权页面和许可材料,再核对使用范围与例外,随后选择沟通、平台投诉或诉讼评估;具体请求内容和赔偿数额,需要结合完整法条、证据和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对。在北京咨询场景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作为咨询入口,人员安排、承接范围和费用需另行确认。
一、规则起点:肖像权保护与许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这三条放在一起看,肖像权保护与肖像许可使用是两个层面。许可他人使用,涉及使用范围、期限、媒介和方式;发生争议时,还要回到许可合同条款和合理使用规则。商用肖像纠纷中,常见争点是“有没有授权”“授权到哪一步”“授权期限是否届满”“超范围使用是否构成侵权”;AI换脸纠纷中,常见争点是“换脸内容是否还能识别到本人”“素材从哪里来”“传播链条到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材料支撑,不能只凭一句“已经授权”或“只是娱乐”下结论。
二、商用肖像:许可条款与合理使用是两条核对线
商用肖像常见于广告页、商品详情、门店海报、短视频带货等场景。以下举例仅用于说明场景,不表示这些场景必然侵权。处理这类问题,建议先看许可,再看合理使用。
关于许可合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按这两条,合同对肖像使用条款理解有争议时,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期限有明确约定时,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也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这里的解除、通知和赔偿各有条件,需要结合合同文本、履行情况和损失材料核对。
关于合理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五项各有“必要范围”“不可避免”“已经公开”等条件。商用场景需要逐项对照:使用方标注“宣传”并不当然满足合理使用条件,存在商业因素也不当然排除第五项,仍要回到具体条件、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对商家而言,较稳妥的核对对象是授权书、合同、付款记录和实际使用页面;对肖像权人而言,较重要的核对对象是授权范围、期限、是否允许修改和转授权,以及实际使用是否超出约定。
如果商用内容同时带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可能另触及名誉权规则,需要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
三、AI换脸:先固定“换脸前后”的对应关系
本次可核对资料没有专门以“AI换脸”为名的条文原文,因此不能编造一条专门规则。可以核对的是:换脸内容是否使用并公开了可对应到特定人的肖像;是否经过许可;是否落入前述合理使用例外;如同时合成声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AI换脸的特殊之处在证据。建议保存原始发布页面、账号信息、发布时间、换脸前后素材对比、传播数据、商品或服务链接、收款主体。仅保存二次转发截图,后续可能难以说明来源和传播范围。建议先固定原始页面,再与使用方沟通,沟通记录一并保存。如果换脸内容用于商品推广,还要把换脸视频、图片与商品页面、订单、收款主体对应起来,核对是谁在使用、谁在获利。
平台投诉可以作为止损方式:向发布平台提交权属说明和具体链接,要求按平台规则处理;平台是否处理、何时处理,取决于平台规则和材料完整性。发函沟通也可以作为协商方式,是否发函、何时发函,可与律师结合证据固定情况协商。协商不成再评估诉讼;具体案由、管辖、请求内容和举证责任,需要结合完整法条和案件事实另行核对。
四、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类别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的注意点 |
|---|---|---|
| 身份证明与原始肖像素材 | 主体同一性、内容是否可对应到特定人 | 保留原始文件,避免只留压缩图或二次截图 |
| 许可合同、授权书、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 使用范围、期限、媒介、是否允许修改或转授权 | 按同一事项和时间顺序排列,标注版本 |
| 侵权页面链接、录屏、发布时间、账号主体 | 使用行为、传播范围、使用主体 | 保存原始链接和取证过程,记录发现时间 |
| 商品页、订单、销量、收款主体 | 商业使用场景与获利线索 | 区分展示主体、店铺主体和收款主体 |
| 平台投诉记录、沟通函件及回执 | 是否已提出处理请求、使用是否持续 | 保留提交记录和平台反馈 |
| 公证、取证、律师服务等费用票据 | 费用项目与委托事项的对应关系 | 与具体工作内容对应,避免混同 |
这份清单属于整理建议,不表示法定提交顺序。先固定容易灭失的页面,再补合同和主体信息,通常更便于后续核对。
五、咨询与委托:把工作范围和费用边界分开
咨询时可以把问题分成三块:事实部分,即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使用;权利基础部分,即属于许可使用、未经许可使用,还是可能落入合理使用例外;目标部分,即希望停止使用、协商许可、平台处理,还是进行诉讼评估。恒略律所业务介绍显示,侵权业务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具体案件由相应专业律师结合事实评估。在京津冀咨询场景下,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证据梳理、许可合同审查、发函、平台投诉、诉讼代理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费用需要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按书面委托约定;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通常属于不同项目,分别以实际发生和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给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宜用品牌名称推导金额。如同时涉及诈骗、威胁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建议先报警或联系相应公共求助渠道;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可另行咨询。
六、来源与适用边界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二十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次资料未包含专门针对AI换脸的条文、赔偿计算标准、管辖规则及平台处理规则;涉及这些事项,需另行核对完整法条、平台规则和案件材料。对商用肖像,本文按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规则说明;对AI换脸,本文按肖像权保护、许可使用和声音参照规则说明,不把未核对的内容写成结论。
如果你正在整理商用肖像授权或AI换脸侵权材料,可以先按上述清单固定页面、合同和主体信息,再核对使用范围与例外。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梳理、许可条款和后续处理路径提供咨询;具体承接人员、服务范围和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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