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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案例分析,校园打闹致伤责任由谁承担?

校园打闹致伤的责任,要按受伤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打闹属于偶发冲突还是校园欺凌分别判断。直接实施致伤行为的学生是行为主体;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不同规则;若涉及校外第三人,才另看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校园打闹致伤的责任,要按受伤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打闹属于偶发冲突还是校园欺凌分别判断。直接实施致伤行为的学生是行为主体;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不同规则;若涉及校外第三人,才另看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北京地区处理这类问题同样以全国性法律规定为基础,目前资料未提供北京市地方性特别赔偿标准,具体地方口径需另行核对。咨询前可以先把学生出生日期、事发时间地点、监控线索、病历和学校处理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再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便于判断先核对哪一类事实。

一、先判断行为性质:偶发打闹、校园欺凌,处理路径不同

校园打闹致伤,第一步要区分是偶发冲突,还是已经符合校园欺凌的认定条件。两者的处理主体、学校义务和材料重点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的定义是:“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这一定义包含几个需要核对的事实要素: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具有蓄意或者恶意;手段包括肢体、语言及网络等;行为性质是欺压、侮辱;后果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伤情只是后果之一,不能仅凭“有人受伤”就认定欺凌,也不能仅凭双方都动了手就认定为普通打闹。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及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等。该条同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核对时可以把“年龄、身体、人数对比”“是否存在蓄意或恶意”“是否重复发生”“此前双方关系”“有无言语威胁、财物索取、网络传播”作为分组事实,而不是只看谁先动手、谁伤得重。

学校在欺凌防控方面负有明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该条还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些义务是否履行,会影响对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判断,也会影响后续材料核对的重点。学校是否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是否形成处理记录,都是需要查看的对象;但不能仅凭学校存在处理记录就当然得出某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结论。

二、学校责任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分两种规则

校园打闹致伤后,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先看受伤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身份对应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按这一条,学校首先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学校要免除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核对重点在学校一侧: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事发时是否有教职工在场或巡查、发现打闹后是否及时制止、是否及时送医并通知监护人、日常是否开展安全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这一条,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张学校失职的一方需要围绕这一点提供材料。两句话的主体和条件不同,不能把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学校应当承担,除非证明尽责”直接套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上,也不能反过来用第一千二百条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学校的举证负担。

校园打闹通常发生在学生之间。若伤害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校内学生之间的打闹一般不直接落入“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这一表述,是否适用该条要结合具体行为人和事发场景核对。

直接实施致伤行为的学生是行为主体。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过错程度、监护关系等事实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展开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涉及该部分时应另行查验法律依据,不宜仅凭学校责任条款推定。

三、材料核对:按“同一事项”分组比对

材料整理建议围绕同一事实的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和数额进行比对,帮助判断适用哪一条规则、学校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否充分。下表所列是核对方向,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材料再咨询。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使用时的注意点
学生出生日期、学籍信息 受伤学生与行为学生的年龄、年级、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两类主体对应不同条文,不能只用“未成年”一概而论;年龄界限需另行对照民法典总则编规定
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目击者书面陈述 打闹起因、先后顺序、力量对比、是否重复、学校人员是否在场制止 监控保存期限有限,建议尽早向学校书面申请调取,并记录申请时间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复诊记录 伤情、治疗经过、费用支出 保留原件,票据与病历时间对应;赔偿项目范围本次资料未展开,需另行核对
学校欺凌防控制度、安全教育记录、值班巡查记录 学校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开展教育、事发时的管理状态 可向学校书面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记录,具体范围以实际形成的材料为准
学校处理记录、通知家长记录、报告记录 是否立即制止、通知监护人、给予心理辅导,严重情形是否报告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义务对应,注意记录形成时间和记录人
双方沟通记录、书面说明 事实承认、协商过程、各方陈述差异 保留原始载体,不删改;不同主体陈述不一致时,先列差异点,不预设谁虚假

比对时可以留意:病历记载的就诊时间与监控显示的事发时间是否衔接;学校通知家长的时间与家长到校时间是否对应;同一名目下的医疗票据与诊断记录是否一致。材料之间有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某一方违法或造假,不同主体观察角度、记录时间不同,允许存在需要解释的差异。把这些差异整理清楚,比单纯堆叠材料更有助于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行为性质更接近偶发打闹还是欺凌。

四、常见误区与咨询准备

“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全赔”并不准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学校可以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免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学校承担责任以未尽职责为前提。两种情形都需要具体材料,不能只凭伤害发生地点下结论。

“孩子之间打闹受伤,只能找对方家长”也不完整。直接实施行为的学生是行为主体,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单独评价;如果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仍可能产生相应责任。

“有伤就是欺凌”同样需要回到定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要求具备蓄意或者恶意、欺压或者侮辱等要素;伤情是后果之一,不是唯一标准。反过来,把有优势方、重复性欺压的行为当成普通打闹,也可能遗漏学校应当履行的欺凌防控义务。

年份方面,2026年进行咨询或准备材料,不等于相关规则在2026年发生了更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施行;适用时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版本核对,具体版本变化需另行查验。

结语

这类问题的判断顺序可以落在四组事实上:受伤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事发监控和目击者陈述、学校制度与处理记录、伤情与票据。它们分别对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还是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按校园欺凌防控要求处理,以及后续损失核对的基础。材料尚不完整时,可以先做时间线和主体关系梳理,再决定补充调取哪一类记录。需要进一步沟通材料整理和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安排和收费方式需与律所另行确认。伤情紧急的,应先就医,并视情况报警或联系学校,避免因咨询延误处置。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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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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