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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侵权律师:账号注册信息与发布记录主体不同咨询前核对什么

咨询前应先把“账号是谁注册的”和“内容是谁发布的”拆成两组事实,再核对二者能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发布行为。不能仅因注册信息与发布记录显示的主体不同,就直接认定注册人、发布人或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围绕同一账号、同一内容、同一时间,核对注册与认证信息、登录和发布痕迹、账号实际控制使用关系、平台通知处置记录以及损害范围,并…

咨询前应先把“账号是谁注册的”和“内容是谁发布的”拆成两组事实,再核对二者能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发布行为。不能仅因注册信息与发布记录显示的主体不同,就直接认定注册人、发布人或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围绕同一账号、同一内容、同一时间,核对注册与认证信息、登录和发布痕迹、账号实际控制使用关系、平台通知处置记录以及损害范围,并带上权利基础和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

一、先核对三组对应关系

**账号对应。**核对平台展示的注册主体、实名认证或企业认证信息、绑定手机或邮箱、账号历史名称等,是否对应发布页面上的同一账号。不同账号、不同昵称之间的信息不宜直接比较。

**内容对应。**核对涉嫌侵权内容的完整链接、发布时间、正文或图片视频、编辑记录、转发评论数据,确认是同一账号发布的同一条内容。不同帖子、不同期间的发布记录,本身允许存在差异。

**主体关系对应。**核对注册人、实际运营人、发布人、账号控制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例如个人账号、企业账号、员工职务运营、代运营、账号借用或转让等。主体不同不一定意味着违法或矛盾,关系本身需要进一步核实。

二、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材料组 可核对的内容 主要用途
权利与侵权内容 权利基础材料、涉嫌侵权页面链接、完整截图或录屏、发布时间、转发评论数据 说明主张何种权利、涉嫌侵权内容是什么
账号注册信息 平台展示的注册主体、认证标识、绑定方式、账号历史信息 判断注册信息与发布账号是否对应
发布与控制痕迹 发布设备或登录记录(如已取得)、编辑记录、互动记录、账号使用安排 判断实际发布者和账号控制关系
主体关系材料 个人或企业信息、职务或代运营说明、账号借用转让等说明 核对可能的责任主体线索
平台通知与处置 通知文本、初步证据、权利人身份信息、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及处置结果 核对通知是否完整、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损害材料 阅读转发数据、商誉影响、交易或收入变化、存证费用凭证 核对损害范围

上述材料是建议整理方向,是否取得、如何取得,需结合平台规则和个案情况核实,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三、法律依据与判断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注册信息与发布记录主体不同时,咨询前核对的重点是:谁实施了发布行为、谁控制或使用账号、权利人是否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平台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具体责任对象和责任范围,仍需结合上述证据进一步判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拟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现有资料显示该所一般业务方向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一般侵权;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是否承接,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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