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铺遇征收,如果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不是同一人,委托律师前建议先把材料按“谁承租、谁经营、谁投入、谁受损”四条线分开整理。核对重点包括:租赁合同与执照主体的对应关系、能证明实际经营的凭证、装修与设备投入凭证,以及能说明停产停业损失由谁承担的材料。委托环节还应确认由谁作为委托人、拟委托哪些事项、费用如何书面约定。上述材料的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厦门具体项目还可能需要按征收部门公布的方案和现场通知补充材料,可另行核对。
一、先理清承租人、执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关系
商铺征收补偿的协商通常发生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承租人主张装修、搬迁、停产停业损失,需要说明自己与房屋、与经营之间的实际联系。建议优先核对:
- 商铺租赁合同及续租、转租、补充协议,确认承租主体、租赁期间、租金与用途约定;
- 出租人同意转租、同意共同经营或同意办理执照的书面材料(如有);
- 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说明,例如挂靠、代持、合作经营、亲属经营等情形;
- 承租人、执照经营者对补偿主张的书面确认或授权文件(如双方能达成一致)。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判断:谁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谁在以该场所开展经营、谁有权就哪一项损失提出主张。若两者关系暂未厘清,建议先做书面说明,再讨论委托主体。
二、再核对实际经营与损失归属的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该条把装修、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列为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评估确定的事项,评估和协商都需要经营与投入方面的证据支撑。
建议核对:营业执照地址与经营场所是否一致;进销存记录、银行流水、纳税记录;水电燃气缴费凭证;员工工资表或社保记录;装修合同、发票与付款凭证;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停业前后的经营对比材料。同一事项的凭证,建议保持主体、期间、金额相互对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时,“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因此,上述经营材料也可用于配合查勘、核对查勘记录内容。
三、委托手续与费用边界同步核对
确定委托主体时,承租人、执照经营者、出租人之间是共同委托还是分别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费用方面,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以疏通关系等名义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该意见第九项要求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
委托前可据此核对:书面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收费项目与金额、代付费用的范围与凭证方式,以及收款主体和票据开具方式。把“谁委托、办什么、怎么收费”三项落在书面上,再进入具体材料梳理,后续沟通会更有依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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