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准备就复核事宜咨询律师时,需要先准备的是能够支撑复核申请的三类基础信息:认定书及其送达凭证、拟提出的复核请求与理由、与理由对应的主要证据。这三项内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中有直接要求: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围绕这一条把时间、理由、证据三条线整理清楚,再进入咨询,沟通会更有针对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在材料整理阶段用于核对期限与清单。
一、先核对送达日期与申请期限
复核程序首先要确认的是期限问题。第七十一条把起算点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期限为三日,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三日”需结合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理解:该条规定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准备材料时,建议把认定书载明的制作日期、实际签收日期、签收方式分别列出,并保留送达回证、快递面单与查询记录、短信或平台送达截图等凭证。
与之配套的是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核对送达日期时,可以同时查看认定书上是否载明上述权利告知内容,以便判断送达环节是否完整。
提交渠道会影响后续时间安排。按第七十二条,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咨询前可以先确定拟采用的提交渠道,再据以安排递交和跟进节点。
二、复核理由对照法定审查事项分组
复核理由建议对照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际审查的内容来组织。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与维持或责令重新调查直接相关的是第七十六条。该条明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
准备理由时,可以把认定书按第六十四条载明的内容拆开对照: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逐项写明“认定书如何表述、哪一部分存在异议、依据哪份材料”,比笼统写“责任划分不公”更便于判断理由落在哪一项法定情形上。
三、证据分两层整理
证据准备可以先做“取得”,再做“归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咨询前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查阅、复制案卷证据材料,并核对复印件是否加盖专用章。
案卷材料通常包括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检验、鉴定意见等,具体以办案单位保存的案卷为准。整理时可以按“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和“拟补充的证据”分两层:前一层用于检验认定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后一层用于说明还有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己方持有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就医记录、车辆维修单据等,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按时间顺序编号,并注明形成时间、地点和持有人。
四、咨询时建议携带与说明的内容
可以用一张清单把材料与用途对应起来: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认定的事实、证据分析、责任划分、制作日期与机关 |
| 送达回证、快递面单、电子送达记录 | 三日申请期的起算日及是否逾期 |
| 复核请求与理由草稿 | 请求是否具体、理由是否对应法定审查事项 |
| 已复制的案卷证据材料 | 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矛盾 |
| 己方补充证据及原始载体 | 是否支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主张 |
| 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 | 主体信息与保险情况 |
| 事故时间线说明 | 事故、报警、认定、送达、拟提交复核的时间顺序 |
同时建议说明:同一事故此前是否已申请过复核,因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是否已就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第七十五条,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事故是否涉及检验、鉴定以及相关报告是否已经出具。这些信息关系到复核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安排。
五、容易忽略的程序细节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准备咨询时,可以一并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到场陈述的请求,并把拟陈述要点写成书面材料。
复核结论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七十八条)。如果结论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按第七十九条,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重新作出后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了解这些节点,有助于判断当前处于哪一阶段、下一步需要跟进什么。
六、条文来源与适用范围
本文所引条文出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包括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上述规定为公安部规章,天津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复核申请适用同一程序规定;受理窗口对材料格式、份数等具体要求,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机关核对。
准备复核咨询,核心是把期限、理由、证据三件事对齐:送达日期决定申请窗口,复核请求决定方向,主要证据决定理由能否落到法定情形上。若送达凭证不全、案卷材料尚未复制,或者不确定理由应归入哪一项,可以先按上述清单逐项标注“已有、待取、待核实”,再带着清单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围绕复核请求的表述、证据归类与提交渠道衔接进一步核对。涉及人员受伤需要紧急救治的,应先拨打急救电话,事故现场处置与报警求助按公共渠道进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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