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理交通事故理赔的律师委托,通常要同时落定两份文件:一份是委托合同,解决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服务关系;一份是授权委托书,解决律师可以代谁、办什么事、有多大权限。申请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重点不是笼统“补一份证明”,而是先分清谁在授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损失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授权;需要代被保险人办理具体理赔事务的,由被保险人就该项事务另行出具授权并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一、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各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签约日通常是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则要看合同有没有另行约定;核对时可以把签署页、生效条款和实际开始服务的时间放在一起看。
授权委托书解决的是代理权限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一份可核对的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能看清四项内容:代理人是谁、代理哪些事项、权限范围如何、授权到什么时候;落款处应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同时明确,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不得代理。
二、申请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授权按主体分列
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直接请求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按这一条的适用范围,第三者以自己名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其委托律师的授权主体是第三者本人,授权委托书由第三者签署即可。
需要区分的是,申请人如果还要以被保险人名义办理与该被保险人有关的事务,例如代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调取或提交材料、领取相关款项,就应当由被保险人作为被代理人出具授权,写明代办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保险人签名或者盖章。建议按授权主体分别准备授权文件,把申请人自身事务与被保险人事务分开写清,便于核对代理事项与权限是否对应。这里的关键是确认拟办事项究竟以谁的名义提出,而不是只看谁在联系律师。
三、签约前后的核对清单
以下为整理建议,供核对现有材料时使用:
- 委托合同:核对签署主体、服务范围、费用安排和生效条款;签约日与生效日不一致时,看合同是否写明了原因和起算方式。
- 授权委托书:逐项核对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以及落款处是否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主体关系:申请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先确认申请人在事故和保险关系中的身份,再判断哪些事项以申请人名义办理、哪些需要被保险人授权。
- 材料对应:把授权委托书写明的事项与实际提交给保险公司或办案机关的材料逐项对应,避免一份授权书混用两个主体的事务。
以上整理方法帮助把“谁授权、授权办什么”与现有材料对应起来,不替代具体案件中的材料要求。涉及事故认定复核等程序性事项的,其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签约时可以把相关时间节点一并核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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