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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行政许可律师费用咨询:许可申请听证告知所列申请人与许可申请人名称不同时费用咨询先核对哪份主体材料?

在枣庄办理行政许可听证相关事项、就律师费用进行咨询时,如果听证告知书所列的“申请人”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的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建议先核对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凭证上的主体记载,再与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凭证上的申请人名称逐项比对,确认两者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名称差异的原因,以及拟委托人在听证程序中的身份是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

在枣庄办理行政许可听证相关事项、就律师费用进行咨询时,如果听证告知书所列的“申请人”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的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建议先核对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凭证上的主体记载,再与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凭证上的申请人名称逐项比对,确认两者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名称差异的原因,以及拟委托人在听证程序中的身份是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这样安排的理由是:听证告知书直接确定听证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期限和当前程序阶段,是判断委托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的起点。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和计费方式,需由委托人与律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本次资料未提供枣庄当地统一收费标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归集和委托范围做沟通准备。

听证告知书为什么适合作为第一份核对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这条规定包含几层与本题直接相关的信息。第一,告知对象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类主体,听证告知书上出现的主体名称,可能对应其中任一身份。第二,听证申请权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行使,告知书的送达时间直接影响期限判断。第三,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该费用。第四,听证告知发生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属于许可审查阶段的程序环节。

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听证的具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公开举行;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五条则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把这几条放在一起看,听证告知书同时承载了主体身份、期限起算和程序阶段三类信息。费用咨询需要先确定“为谁办、办什么、在哪个阶段办”,听证告知书是能够同时回答这三个问题的材料,因此适合作为第一份核对对象。

名称不同时的三种常见情形与核对路径

名称不一致本身不说明材料虚假或程序违法,需要先分辨差异的性质。以下三种情形在实务咨询中较为常见,核对方法各有侧重。

情形 可能表现 建议核对的材料 核对目的
同一主体名称表述差异 告知书使用简称、旧称,申请材料使用全称或变更后名称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名称变更登记材料、许可申请书、受理凭证 确认两份文书指向同一主体
告知书列名主体并非许可申请人 告知书同时列明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二者名称不同 告知书全文、许可事项涉及的利益关系说明、第三十六条告知记录 确认拟委托人是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
由他人代为办理或材料由关联主体提交 申请材料署名主体与实际办理人不一致 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材料、提交回执 确认委托关系与文件提交主体

第一种情形重点在主体同一性。名称变更、简称使用、字号与登记名称混用都可能造成差异,核对时以登记证件和变更记录为准,把告知书、申请书、受理凭证上的名称并列比对,而不是只看其中一份。

第二种情形重点在程序身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七条又把听证权利同时赋予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拟委托人究竟是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决定其能否以自己名义提出听证申请、参与质证,也决定律师工作的具体内容。

第三种情形重点在委托关系。申请材料由谁署名、由谁提交、由谁接收文书,属于不同环节的事实,可以分别核对授权委托书和提交回执,不必预设其中一项存在问题。

费用咨询要区分三类费用

围绕行政许可听证的咨询,容易把三类费用混在一起,需要分别说明。

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这类费用由委托人与律所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枣庄当地律师收费的统一标准或具体报价,任何具体数额都需要在了解委托事项后与律所协商确定。咨询时可以先把拟委托的工作列清楚,例如材料梳理、听证申请、参加听证、陈述申辩、证据准备等,再与律所协商哪些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第二类是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明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是针对听证组织成本的规定,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事项,不能据此推导律师服务免费,也不能反过来把行政机关的费用负担转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类是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该办法的制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诉讼程序中的费用交纳。行政许可听证属于行政许可审查程序,不当然适用该办法的收费项目。若后续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费用问题需按相应程序的规定另行核对。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这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收费限制,与律师服务费同样属于不同层面的事项。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清单

以下整理方法用于帮助说明现有事实,属于可选准备,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一是听证告知书原件或清晰复印件,以及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这类材料可以核对告知对象、告知时间和期限起算点。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凭证或补正告知书。这类材料可以核对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和受理时间。

三是主体身份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名称变更登记材料。这类材料用于解释名称差异。

四是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材料,用于核对提交与接收文书的主体关系。

五是拟委托事项清单。把希望律师参与的工作逐项写明,便于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

整理时可以把同一份文书的名称、日期、文号、送达方式列成简表,按文书形成时间排列,再标注各份材料中的主体名称。名称差异的原因写清楚即可,无需在咨询前作出法律判断。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行政许可听证涉及的主体身份、期限和程序推进情况,需要结合告知书、送达凭证和许可申请材料综合判断。名称不一致是否影响听证权利行使、是否需要向行政机关说明或补正,取决于具体文书记载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本次资料未涵盖这些个案事实,宜在核对原件后进一步确认。涉及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费用规则另行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完成上述材料归集后,就主体名称差异的说明方式、拟委托工作范围和费用约定做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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