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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级别管辖如何确定,哪些规定可以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的一般级别管辖,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管辖;只有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时,才从其规定。确定具体案件的级别管辖,先看拟办案机关是否同时具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层级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条件,再看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的一般级别管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才从其规定。确定具体案件的级别管辖,先看拟办案机关是否同时具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层级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条件,再看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管辖规定。该条解决的是由哪一级别的行政机关管辖,与第二十二条按“违法行为发生地”确定的地域管辖不同。

一、一般规则的两个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里包含两项条件:一是机关层级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该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两项条件需同时具备,不能仅凭机关隶属于某级政府就当然取得行政处罚管辖权。

二、例外依据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级别管辖的例外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资料中该条未逐一列举具体例外情形,不宜自行补足。能够直接核对的特别安排是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该条采用“可以决定”的授权方式,并非自动改变管辖;承接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案件中,建议核对:拟管辖机关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别管辖规定;如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处罚权,进一步核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已公布相关决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全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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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