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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哪些侵权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要集中在两类:一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要集中在两类:一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天津准备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可以先按侵害对象、损害严重程度、请求主体和金额依据四组材料梳理;需要咨询入口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两类情形对应的条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第一类情形针对“自然人人身权益”。条文把“严重精神损害”作为请求条件,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需要分别核对。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权利人可以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请求;是否支持,仍要回到“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一般情绪不适、气愤或者短暂困扰是否达到该门槛,需要结合在案材料判断,不能仅凭侵权事实直接推定为严重精神损害。

第二类情形针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情形需要同时核对四项:对象是特定物;该物具有人身意义;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损坏同时可能涉及财产损失计算,但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不能替代对“人身意义”和“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咨询时把物的来源、使用场景、与权利人的联系以及损坏经过分开整理,便于说明适用的是哪一类条文条件。

谁可以提出、在什么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程序上,起诉时可以将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一并列为请求。法院受理是程序入口,实体上是否支持,仍要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条件判断。天津咨询场景中,可以先确认所处阶段:尚未起诉的,整理请求项目和对应材料;已经起诉的,核对起诉状中的请求项目、法院送达文书以及己方提交的材料。阶段不同,同一份材料的用途会不同,例如病历在起诉前用于判断损害后果,在诉讼中用于对应具体请求。

精神抚慰金数额与费用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解决的是“按哪部司法解释确定”的问题。本次可核对资料没有列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数额分档和计算规则,因此不能据此给出天津地区的具体金额、比例或者结果承诺。第1183条回答“能不能主张”,第23条指向“数额按专门解释确定”,两者需要分开核对。咨询时可以把侵害类型、损害后果材料、特定物情形和请求主体分别列出,再单独核对数额依据。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咨询时以书面约定核对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构成;诉讼费、鉴定费等按法院通知或者实际发生情况核对。拟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事项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把某一项工作当然视为委托内容。

天津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说明现有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提交后即可获得支持。

核对对象 可准备的材料(建议) 能核对什么
侵害事实 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报警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聊天记录、证人信息 侵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人身权益受损情况
严重精神损害 持续就诊记录、用药记录、心理或精神科诊疗材料、生活状态变化说明、误工或休学材料 损害后果是否持续、是否达到需要重点说明的严重程度
特定物情形 物品照片、取得凭证、使用记录、损坏或灭失证明、与权利人特定联系的说明 物是否特定、是否具有人身意义、损坏程度如何
主观状态 沟通记录、现场监控、处理经过说明 针对特定物情形,核对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请求主体 身份证明、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如涉及) 谁属于受害人、谁属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程序与费用 起诉状、受理通知、送达回执、委托合同草案、缴费通知 所处程序阶段、请求范围、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的边界

核验顺序可以按“先对象、再后果、后主体和金额”推进:先确认侵害的是人身权益还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再确认严重精神损害的材料是否与侵害事实对应;涉及特定物的,再核对人身意义和故意、重大过失;随后确认请求主体;最后核对数额依据和费用约定。这样分组,可以避免把一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混在一起,也便于在咨询时说明每一项材料要证明的事实。

容易混淆的边界

侵权事实存在,仍需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严重精神损害”条件。侵害人身权益与严重精神损害是两个需要分别说明的层面,材料准备也应分开。

特定物损坏的主张基础更具体。物的价值、损坏程度、人身意义以及侵权人的主观状态需要分别核对;缺少其中一项材料,主张基础会受影响。整理时可以把“物本身的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情况”分开放置。

请求主体需要与条文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限定为自然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所称赔偿权利人。主体关系材料用于核对谁提出请求,不宜仅凭亲属称谓直接推定。

数额问题不能从条号直接推导。第1183条给出请求条件,第23条指向专门解释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需要结合该专门解释和个案材料核对。天津咨询场景中,可以把当地程序性通知、法院送达文书与实体依据分开整理,避免把程序材料当作数额依据。

精神抚慰金能否主张,最终落在侵害对象、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情形下的主观状态和请求主体这几项事实。天津咨询前,可以按上表把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分组,再核对金额依据和委托费用。需要进一步梳理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涉及紧急人身安全或者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仍应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渠道处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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