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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家暴维权律师:告诫书载明施暴人与伤情照片时间不一致,接警记录与原始病历先核哪份?

建议先核接警记录,再核原始病历,最后把告诫书与伤情照片放回同一条时间轴上比对。接警记录确定报案、出警的时间和现场陈述,原始病历确定就诊时间与伤情记载,两份材料各自固定一端事实,再与告诫书载明的加害人信息、照片形成时间逐一对照,时间差异才能看出是记载口径不同,还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矛盾。

建议先核接警记录,再核原始病历,最后把告诫书与伤情照片放回同一条时间轴上比对。接警记录确定报案、出警的时间和现场陈述,原始病历确定就诊时间与伤情记载,两份材料各自固定一端事实,再与告诫书载明的加害人信息、照片形成时间逐一对照,时间差异才能看出是记载口径不同,还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矛盾。

一、先核接警记录:固定报案与出警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据此,接警记录是公安机关在接报、出警环节形成的材料,可以核对报案时间、出警时间、报案人陈述、现场情况以及是否协助就医。

先核这份材料,实际是先把公权力介入的时间点确定下来。核对时建议注意:手中材料属于接警登记、出警记录还是受案回执;是否有出具单位盖章;记录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完整;陈述内容与后续病历、照片反映的情况能否对应。上述事项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核对,不构成提交材料的法定义务。

二、再核原始病历:核对就诊时间与伤情记载

原始病历用于核对挂号时间、初诊记录、诊断内容、处理意见,以及伤情部位、程度的书面记载。建议优先核对原件,或者加盖病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并留意就诊人姓名、就诊时间与接警记录中的当事人、报案时间是否衔接。

把病历与伤情照片比对时,建议关注三点:照片的原始载体和拍摄时间信息是否可查;照片显示的伤情部位与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拍摄设备的时间设置是否准确。设备时间本身可能存在误差,这一点适合在核对时一并说明,不宜仅凭照片显示的时间直接认定伤情形成时间。

三、把告诫书与照片放回同一时间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标题所说的“告诫书载明施暴人与伤情照片时间不一致”,可以拆成两个核对维度:一是主体是否同一,即告诫书载明的加害人身份信息与接警记录、病历中的当事人信息是否对应;二是时间是否同一,即告诫书所记载的事实时间与照片、病历、接警记录的时间是否指向同一次事件。

建议列一张简单的时间表,依次写明报警时间、出警时间、就诊时间、拍照时间、告诫书出具时间,并标注每项时间的材料来源。同一事件在不同材料中出现时间差异,属于需要结合原件来源和形成过程核实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该条表明,上述材料属于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可以使用的证据类型,具体认定仍需结合各份材料的来源、内容及相互印证情况。时间记载不一致时,宜先通过原件核对和形成过程说明把差异查清,再判断其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本文所引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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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家暴维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