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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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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