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实名信息与发布昵称不一致时,需要准备两组材料。第一组用来证明“该昵称账号的行为可以归到某个实名主体”,比如实名注册人、实际使用人或可进一步核实的使用人;第二组用来证明“被指向的人就是权利人本人”。这两组材料再加上侵权内容本身的固定证据,构成向平台发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通知时可用的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这个准备通常发生在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阶段,也可用于后续主张侵权责任前的事实梳理。需要核对的对象有三项:账号页面与发布内容、昵称与实名之间的关联线索、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一、两类“不一致”要分开整理
第一类是发布方的实名与昵称不同:昵称只是展示名称,需要收集能把昵称指向具体实名主体的线索。第二类是权利人自己的实名与昵称不同:需要说明涉案内容指向的正是本人,例如内容中出现了本人的姓名、照片、住址、职务、联系方式等可识别要素。
这两类材料的用途不同。前一类服务于确定行为主体和通知对象,后一类服务于满足“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统一放在一个文件夹里,按“账号页—内容页—身份页—关联线索”分组,便于核对。
二、可按用途分组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账号主页截图与录屏(昵称、账号ID、头像、简介、注册时间) | 昵称与账号的唯一标识,避免仅凭昵称重名误认 | 同时保留页面网址与操作时间,录屏连续展示从首页到该账号的路径 |
| 侵权内容原始链接、发布时间、正文、阅读转发数据 |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影响范围 | 保留原始链接,不只保存二次截图 |
| 昵称与实名的关联线索(简介或评论中自述的姓名、单位、手机号、绑定手机尾号、同名跨平台账号、内容中出现的场所与证件信息) | 昵称账号与某实名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 | 逐条注明线索出处与取得时间,标注哪些属于推测 |
| 权利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账号后台实名信息 | 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提供与涉案内容指向一致的姓名、联系方式 |
| 内容指向本人的识别要素 | 涉案内容与权利人之间的同一性 | 与身份证明逐项对应 |
| 通知记录与平台回复 | 已提出通知、平台处理进度 | 保留发送时间、渠道与回复原文 |
三、核验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的核验顺序是:先固定账号页面和内容原文,保留链接与时间;再收集昵称与实名之间的关联线索;再对应权利人的身份信息;最后把这些材料整理成书面通知所附的初步证据。这个顺序有助于在咨询时说明“已掌握什么、哪一环还缺”。这些是整理方法上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平台处理结果或诉讼结果的判断。
如果需要向律师咨询,可以带着上述分组材料说明事实经过、内容发布平台与时间、已向平台提出的通知及回复情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材料梳理、通知文本准备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信息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材料是否需要办理公证、鉴定及由此产生的第三方费用,需另行核实。
在实体规则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版本与出处同上)。昵称与实名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责任归属,能否对应到具体主体、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上述材料逐项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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