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验这段记录缺失,落点是把“解除送达日”和“仲裁申请日”各自对应的材料先固定下来,再按月份比对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与工作记录、社保和个税申报记录,看哪些月份有支付事实、哪些月份只有一方单方形成的记录。工资表、考勤这类材料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举证规则对此有明确安排: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一、先把两个日期各自的材料固定下来
送达日对应的材料可以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文书上载明的日期、送达回证或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邮件与即时通讯的送达记录、公告送达的载体。文书载明日期与签收日期不一致时,建议分别记录,不要合并成一个日期。
申请日对应的材料可以包括:仲裁申请书的提交日期、仲裁委收件记录或受理通知上的日期。
这两个日期共同划出需要核对的时段。它们还会涉及时效问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法第二十七条)。因此,解除送达日与申请日之间的间隔,既要用于确定工资记录的核对区间,也要用于核对仲裁时效的起算与届满。
二、按月份做一张对照表
建议以月为单位,把每类材料放到同一行里比对,并在每格注明来源与形式(原件、复印件、截图):
| 核对项 | 能反映的内容 | 需要留意的地方 |
|---|---|---|
| 银行代发工资流水 | 该月是否有实际支付、支付主体与金额 | 支付可能是补发、报销款或代发,需与工资表对应 |
| 工资条、工资表 | 工资构成、应发与实发 | 多由单位制作,单独使用证明力有限 |
| 考勤、排班、请假记录 | 该月是否提供劳动、出勤天数 | 由单位掌握的系统记录可申请调取 |
| 工作沟通与成果记录 | 是否继续接受管理、承担工作 | 注意账号、群组、邮件主体的同一性 |
| 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 | 缴费起止月份与申报口径 | 缴费月份与工资支付月份可能不一致 |
| 个税申报记录 | 单位申报的所得月份与金额 | 零申报也属于需要核实的情形 |
同一月份几类材料指向不同结果时,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不宜直接以某一份材料定论。
三、把缺失部分写进仲裁申请与举证主张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法第二十八条)。针对该期间工资记录缺失,可以在申请书中按月列明已有材料和缺失项目,并说明工资表、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按第六条承担不利后果。
管辖上,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法第二十一条)。在唐山申请仲裁的,按上述规则确定受理机构。受理与审理期限方面,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裁决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整理顺序上,可以先做一份时间轴,标出解除送达、最后工作日、交接完成、每月发薪日、仲裁申请日,再把月度对照表作为附件。是否需要委托以及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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