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里写“含谈判”却未列次数,真正要核对的并不是一个笼统的“几次”,而是把“谈判”换算成可以计数、可以结算的计量单位,并与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一一对应:谈判按场次还是按轮次计、每场是否限定时长和到场律师人数、是否为异地往返(对应出差次数与人数)、超出所列次数后如何计费、谈判之外的文书、调查、听证等工作是否另行收费。这些内容属于委托合同收费条款和收费清单应当写清楚的部分,口头说明不能替代书面约定。
一、先确认计费方式,再看“次数”指什么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转载于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据此,核对时先分清三块: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谈判次数属于第一块的计算口径;往返南昌的次数则可能同时牵动第三块。两块混在一起报“打包价”,最容易出现“含谈判”但边界不清的情况。
同意见第一项也提示,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次数正是工作时间的量化载体,这也是报价里应当把它写明的原因。
二、建议逐项核对的“次数”清单
| 核对项 | 需要问清的内容 | 帮助判断什么 |
|---|---|---|
| 谈判场次或轮次 | “一次”指半天、一天还是一场会;是否含准备、复盘时间 | 报价所含工作量的实际边界 |
| 到场人数 | 每场派几名律师、助理是否计入 | 同一场次是否按人头叠加计费 |
| 时长上限 | 单场是否限时,超时如何计算 | 超出部分是否另行收费 |
| 异地往返 | 去南昌的次数、每次人数、交通住宿如何结算 | 差旅费与律师服务费是否分开 |
| 现场查看 | 商铺测量、拍照、陪同评估的次数 | 是否被算作“谈判”之外的单列项目 |
| 书面文书 | 律师函、陈述申辩、申请类文书的份数或阶段 | 按份还是按阶段计费 |
| 开庭、听证、调解出席 | 按次计还是含在阶段费内 | 后续程序是否再次收费 |
| 超出次数后的单价 | 增补场次的计费标准与确认方式 | 避免结算时口径争议 |
表中各项属于建议的整理方向,不是法定必列项目;具体列哪些,取决于报价采用的计费方式。
三、核验顺序与书面固定
建议按以下顺序比对:先看委托合同中的计费条款和计量单位,再看报价单与收费清单所列项目,然后核对律所公示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最后把口头承诺的次数以书面方式确认下来。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执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标准;第三项所涉的备案标准属于可查询、可比对的对象,但具体数额需向该律所核对其公示内容,不宜以其他渠道的传闻数字替代。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南昌当地的具体收费数额或地方特别规则,因此无法就“多少元一次”给出结论;上述内容解决的是“次数如何约定、如何核对”的问题。至于商铺拆迁本身适用哪一程序、谈判对象是征收方还是其他主体,需结合项目文件另行确认后再确定委托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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