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就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上述规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建议在委托创作、受让作品原件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前,核对合同文本、权属凭证与实际使用记录,并确认相关主体和日期。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现行修正文本,6月1日施行,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适用于2026年10月27日核对时的现行规则,2027年1月1日新修订法施行后须更新。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转载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全文: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著作权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商标法)。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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