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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与医疗诊断材料

在北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为三类: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三类材料分别指向事故经过、用工主体和伤害后果,准备时的重点在于让三者能够相互对应,而不只是把纸张凑齐。

在北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为三类: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三类材料分别指向事故经过、用工主体和伤害后果,准备时的重点在于让三者能够相互对应,而不只是把纸张凑齐。事故伤害与职业病在医疗材料上走的是两条不同路径,递交前可以先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自身情形属于哪一种,再决定医疗材料和劳动关系材料的整理顺序。

一、三类法定材料各自对应什么待证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版本: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条例对申请表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这四项要素在填写时可以和已有材料对照:时间可以与考勤记录、就诊记录上的日期比对;地点可以与现场照片、报警或报告信息比对;原因可以与现场情况、同岗位作业安排比对;伤害程度可以与诊断证明、病历记载比对。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其内容属于申请人的陈述,与其他材料的一致性越清楚,后续核实越容易展开。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条例写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意味着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时,仍可以用其他材料证明用工事实。条例本身没有逐项列举证明材料的种类,整理时可以围绕“谁在用、做什么、怎么结算、由谁管理”这几条线索收集,例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或出入凭证、招工招聘记录、工作安排与沟通记录等。这些属于整理建议,具体提交哪些、以何种形式提交,仍以受理部门的告知为准。材料指向的用人单位名称,需要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用人单位保持一致;涉及劳务派遣、承揽、项目用工等关系的,实际用工主体与签约主体可能不同,这一层关系需要单独核对。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般事故伤害对应的是医疗诊断证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对应的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两类文件在后续核实方式上存在差别,这一点在第十九条中有直接体现。

二、材料不完整、受理之后的程序走向

第十八条对材料不完整的情形规定了处理方式:“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按照这一规定,收到一次性书面补正告知后,按要求补齐材料,受理环节即进入正常流程。补正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一次性列明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这一形式要求可以用于核对收到的告知内容是否完整。

受理之后的核实环节,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段规定包含三层与材料准备相关的内容。其一,调查核实是按审核需要启动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都有协助义务,因此申请人保留的联系方式、就诊机构信息、现场信息需要准确可用。其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这正是职业病路径与一般事故伤害路径在材料上的关键区别:职业病路径的核心文件是法定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其三,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分配针对的是双方对是否构成工伤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申请主体与时限如何影响材料准备

材料准备与由谁提出申请、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直接相关。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从材料整理的角度看,这三段内容提示了几个可以核对的节点:单位申请的起算点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需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单位未申请的,职工、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年,受理机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位超过30日未提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些是条例设定的时限和费用负担规则,具体到个案是否超过期限、是否存在经同意的延长,需要结合递交记录、诊断日期等材料判断。

整理顺序上可以作这样的安排建议:先固定医疗端的首诊时间与诊断结论,再收集与事故同期发生的用工与现场材料,最后按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四项要素填写申请表,并逐项与前述材料比对。这一顺序是整理方法上的建议,条例并未规定材料必须按此先后取得。

四、围绕一致性的核验方法

材料之间能否对上,通常比材料数量更值得关注。可以从三个维度核对。

主体一致性。 申请表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显示的单位名称、工资支付或考勤记录中的主体,宜指向同一主体。存在关联公司、项目部分包、劳务派遣等情形时,需要把签约主体与实际管理主体分别写明,并说明二者关系。名称不一致时,先查清是同一主体的不同表述,还是确属不同主体。

时间一致性。 事故发生的日期与时间、首次就诊日期、考勤或排班记录、报告或报警时间,几处记载宜能相互衔接。诊断证明上的就诊时间晚于事故时间属常见情形,此时可以用病历中的主诉记载、急诊记录等说明经过;相隔时间较长的,需要说明中间的处理过程。

来源与形式。 医疗诊断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这两类文件的出具主体和取得程序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复印件与原件的关系、是否需要加盖印章、是否需要提交原件核验,属于受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宜在递交前向受理窗口确认。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文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所确定的全国性规则。北京市各受理窗口使用的申请表版本、材料份数、身份证明类文件的具体要求、预约与递交方式等操作细节,本次资料未予覆盖,宜在递交前向拟递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争议、事故是否属于第十六条所列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的问题,不宜仅凭材料清单下结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资料将劳动争议列为主要业务方向,相关团队目录列出工伤赔偿、劳动仲裁、职业病和劳动关系主题。材料分类、事实时间线梳理、申请表与证据的对应检查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工作,具体承办安排以受理确认信息为准。

如果目前已拿到医疗诊断材料,可以先按“申请表四要素—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或职业病诊断文件”的顺序做一次自查,把主体名称不一致、日期衔接不上、文件类型与路径不匹配的地方标记出来。涉及职业病诊断路径、单位逾期申请后的费用负担,或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的,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现有材料情况,再确定下一步需要补充核对的内容。

参考来源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版本: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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